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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各国都涌现出了一批大型的互联网服务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针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案件。然而,传统反垄断理论对于行业中发生的一些具体竞争现象存在解释力的不足,同时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也面临诸多的挑战。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对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认识存在偏差,同时,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考虑到采用双边市场模式,以平台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提出了研究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问题的新视角——个人信息竞争视角。本文的研究就是从这一新的视角去重新认识互联网行业,并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解释。新的视角是基于行业现象和法律问题提出的一个假设,文章的论证过程其实也可以看作是对该假设的一种验证。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中的核心概念,应该选择识别型的定义模式对其进行界定,并区分直接识别信息和间接识别信息,对间接识别信息的判定采用基于个案的动态分析法。采用双边市场模式、并提供免费服务是互联网行业的两大突出特点。双边市场是指能够让两边或多边的参与者之间直接互动,且每边参与者都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市场,可以根据“供需两分法”对其进行分类。免费服务模式具体则可以细分为互补增值模式、替代增值模式和价值再造模式。互联网行业竞争体现出用户竞争、跨界竞争和创新竞争三个特点,个人信息对这三个行业竞争特点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可以同时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非价格和价格竞争因素,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能增进消费者福利,因而可以对传统反垄断理论进行扩张。但只有在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产生了对市场机制的损害时,才能考虑采用这种扩张适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做法。同时,在实践中也需要平衡理论的扩张适用对效率和创新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对互联网服务商市场力量的评估需要同时考虑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多种因素。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该考虑互联网服务商采用的双边市场的类型和具体商业模式的影响,注意到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工具的不适应性,并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具选取能反映“市场占有率”的指标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依据。在现阶段不适合进行相关个人信息市场的界定。评估其他影响市场力量的因素,需要考虑个人信息的积累对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超高定价行为。实现个人信息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产生单边效应。通过侵害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为可能产生封锁效应。程序化交易则可能导致默示共谋。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需要采取救济措施。在个人信息竞争的视角下,保障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使可以作为一种行为性救济措施,用于降低互联网行业的转移成本。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副本则可以作为一种结构性救济措施。一国需要充分结合本国的市场情况、制度环境、法律实施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对具体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态度,而“错误-成本”法作为综合评估各项因素的有效工具。鉴于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竞争机制良好,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制度环境不够完善,反垄断法实施的能力水平有待加强的现状,应该主要避免执法的积极错误,从而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持审慎的态度。对于个人信息竞争视角下反垄断理论的扩张适用,目前还具有制度上的局限性,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的价格发现机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