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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作为诉讼的终结点,是裁判效力的核心,裁判效力是程序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判决一经成立就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作为其对象的纠纷也被视为得到了最终解决。既判力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是诉讼效益的保证,是程序安定的直接体现。近十五年来,随着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范围,我国对民事判决效力的问题产生了新的思考,并且逐渐开始构造起属于本土的既判力理论体系。在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既判力理论和立法的演进,从而解析这一论题并且进行本土化的研究,对于确保我国民事裁判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判决的安定性以及提高审判的诉讼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关于既判力的理论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尝试对引入适合我国的一套既判力理论体系和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文章大致分为三个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概括的介绍了既判力的概念、特点以及根据,从整体上引入既判力的主要内容并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对既判力历史渊源的探寻为切入点,研究古代罗马法上的既判力制度和理论的雏形对后世该理论的发展的影响。同时介绍国外的既判力理论,包括了研究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将他们进行比较、分析以得出近代的既判力理论和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第三部分介绍国内的既判力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是本文较为重要的部分,该部分着眼于既判力在国内的发展和研究的问题,包括既判力是否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理论研究的现状如何,等等。
第四部分是本文最为重要的部分,该部分通过对构建既判力制度的困难分析,以及构建既判力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提出了在制度构建和完善相关理论体系中需要注意的各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