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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近代学派以经验人为假设,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构建近代刑法学派的基石。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体现了人身危险性思想。我国刑法性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人身危险性问题讳莫如深,甚至一度被简单的贴以政治标签加以全盘否定和排斥。随着社会发展,呼应现实之所需,我国刑法学界已开始正视人身危险性之客观存在,并对研究人身危险性的积极意义予以充分肯定。本文以刑法学学科为基本视角,并吸取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和心理学等相邻学科的优秀成果,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具体方法对人身危险性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绪论。着重介绍了人身危险性研究的意义,并指出了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内容,研究的方法等。第二章,人身危险性的理论渊源。任何理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总是一定社会现实的反映。人身危险性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研究人身危险性的理论渊源是利用人身危险性这块“他山之石”的前提。第三章,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及其征表。概念是人们对事物的本质认识,笔者在比较分析了中、外刑法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后,提出了自己观点: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特定人格、社会环境决定的初犯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规范评价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应从静态、动态的角度综合考察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之征表,以察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大小,两个方面并非完全并列,而是有所重合。第四章,人身危险性的性质。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是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区别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人身危险性的性质就是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是犯罪之本质特征,前者是针对未然之罪,而后者是针对已然之罪。第五章,人身危险性在刑法学中的功能定位,在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中国刑法学界关于人身危险性在刑法学中的地位后,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论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以解决只在刑罚论中谈及人身危险性的片面做法,在人权保障高扬的今天,结合司法实践,人身危险性在现在的中国现实情况下只宜做为出罪根据,即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