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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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在国际私法领域的自然延伸,而法律选择协议是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对法律选择协议成立与效力的规制应当是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合理性的肯定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客观法律选择规则追求的外部利益或保护性利益并不一致,其排除客观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确定基础关系的准据法。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客观法律选择规则共同构成国际私法领域准据法确定的指向性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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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在国际私法领域的自然延伸,而法律选择协议是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对法律选择协议成立与效力的规制应当是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合理性的肯定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客观法律选择规则追求的外部利益或保护性利益并不一致,其排除客观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确定基础关系的准据法。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客观法律选择规则共同构成国际私法领域准据法确定的指向性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其管理自身事务的自由的固有价值,其在平衡与其相冲突的公共政策时起到强有力的制衡作用。虽然法律选择的“契约化”导致了当事人能否达成自由知情协议的问题,但是这一问题并非不可解决;另外法律选择的“契约化”还可能导致适用法律的“商品化”,但是这并不妨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因为是过度“契约化”而非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立法市场的恶性竞争。如何更好地规制法律选择的“契约化”,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发挥作用才是应当被考虑的问题。法律选择协议是以法律选择为内容的冲突法合同,具有独立性,应当拥有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准据法之外的准据法。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需要具有综合性的规制框架,包括实体合同法规则和模式化法律选择要素规则。实体合同法规则适用于规制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但是这种适用并非实体合同法规则的全部适用,而是部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法院地法的实体合同法均可能适用于规制法律选择协议成立与效力。模式化法律选择要素规则定义或解释法律选择规则的识别要素和连结因素,甚至基于对公共政策的考虑而作出限制;在实体合同法规则规制缺位,或者无法适应冲突法领域的要求时,其适用于规制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补充实体合同法规则、替代实体合同法;外国的模式化法律选择要素规则一般不能够被适用于规制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仍存在例外。在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要求的综合性规制框架下,不同的规制规则对法律选择协议成立与效力的规制效果并不相同。从法律选择协议是否能够被强制执行的角度,可以把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与效力分为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事前标准和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事后评价两个方面。就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事前标准而言,在外部证据、要约与承诺、浮动的法律选择、形式要求和能力方面,实体合同法规则不能直接被适用于规制法律选择协议,不能满足冲突法的需求,因此将实体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引入冲突法领域,从而制定模式化法律选择要素规则能够更好地规制法律选择协议的成立。就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事后评价而言,其虽然很大程度上受到实体合同法的规制,但是模式化法律选择要素规则仍可以很好的规制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模式化法律选择要素规则是法律选择协议的实质公平问题、选择法律变更问题的唯一适当规制方法,其还可以定义可起诉的错误或虚假陈述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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