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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是儒家伦理化的法律,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清代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大成。本文拟通过对取材于清代刑部的近三百个案例进行研究,来考察清代社会与法律的状况,进而揭示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特征。《刑案汇览》共收录了清代刑部案例7600多件,时间跨度从1775年到1885年,长达一百多年。这些案例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对还原当时社会法律生活的真实面貌具有相当珍贵的史料价值。“威逼人致死”罪在《刑案汇览》中共收录了269个,在所有类罪里边居第二位,这一类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存在着大量的自杀案例。本文将对这一类的所有犯罪进行探析。但是,本文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类罪分析,目的更在于通过这一类罪的阅读研究,从中考察清代人们的社会生活状况,社会对法律的影响,法律是如何运作的及其实施情况如何。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威逼人致死”罪的含义进行全面阐释,对清代法律制度中,律与例的关系进行说明,同时重点对本文研究的二百多个案例进行综合的概括分析。
第二部分是从“威逼人致死”罪看清代的法律。清代的司法判决十分重视客观的犯罪结果,采取的是绝对的结果责任,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的。清律要求定罪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为了解决律文的僵化与层出不穷的犯罪方式之间的矛盾,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往往采用类推适用法律。此外,清代社会同样存在着厌讼的情绪,人们害怕涉及诉讼,一方面与统治者的宣传和种种限制诉讼的做法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处于小农社会的古代中国,人们承受不起耗费财力人力的诉讼对生产生活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最后,对于法律在清代社会中的实效性,文章也做了分析,指出必须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中来考察法律。
第三部分是从“威逼人致死”罪看清代的社会。清代的社会仍然是儒家身份伦理下的社会,但是外表有序和谐的社会下,却也充满了冲突与矛盾,人们普遍有着一种紧张压抑的心理。清代的社会是聚族而居的乡土社会。家国一体是当时社会结构的基本形式,家是缩小了的国,国是扩大了的家,家治理好了,国也就得到稳定和巩固。充满熟人的乡土社会里,公众舆论的压力对人影响是相当大的,在舆论压力下,很多人难以忍受,甚至会轻生自杀。
第四部分是结论,主要是从总体上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