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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法院的案件量呈“喷井”式增长,社会矛盾的化解越来越要求广大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越发关注的今天,法官的司法伦理道德水平也越发成为衡量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庭一般距离城区较远,工作条件一般较法院机关业务庭艰苦,法庭人员少,却承担着不少的案件审执工作。基层法庭法官一般以审理传统类型的案件为主,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离婚、买卖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类案件上。基层法庭地处乡土熟人社会,这种特点决定基层法庭法官在具体纠纷解决中的司法行为必须更加体现职权主义的要求,体现能动司法。能动司法要求法官更加积极的作为,然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庭法官职业尊荣感的缺失,影响了基层法庭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导致司法伦理在基层法庭缺位,具体表现在主观认识上和客观工作中的缺位。在主观认识上,基层法庭法官往往会因为自身职业尊荣实现的不足,对其从事的职业在观念意识上的珍惜不够,很多情形下无视廉洁要求,将双手伸向案件当事人,以解决基层法庭常常出现的办案经费超支问题。在客观工作中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基层法庭忙于非单一职责履行的情形下常常忽略司法伦理建设。基层法庭与机关业务庭相比具有其独特性,基层法庭的窗口作用及其职责上的特殊性,使得基层法庭有着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基层法庭是化解纠纷的前沿堡垒和法律宣传的前沿阵地。但这也导致基层法庭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易于出现“隐形腐败”的问题,这种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基层法庭法官职业尊荣感欠缺及监督的不到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通过良好的司法伦理建设,来消除基层法庭法官工作中存在的懈怠情绪。培养基层法庭法官司法伦理的现实途径:首先,在于确立基层法庭法官的法律信仰,从实际出发,树立起应有的法律信仰具有极端紧迫性,但也存在着极其不易性,需要通过司法伦理的开展来促使基层法庭法官法律信仰的早日确立。其次,培育基层法庭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现实状况下基层法庭法官职业道德信仰的缺位,使其职业道德规范践行具有极其迫切性,需要通过司法伦理建设树立基层法庭法官职业道德信仰。再次,通过基层法庭及其法官生存现状的改善和强化对基层法庭法官的监督措施为基层法庭法官司法伦理实现提供良好外在环境。最后,通过基层法庭法官司法伦理实现的路径构思,提出在基层法庭落实审判管理,推进“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形成合力,促使基层法庭法官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确保基层法庭法官法律的良用,通过其廉洁公正的司法审判行为回应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渐渐淡化现实中人们观念上存在的特权意识,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作用的发挥,保证司法行为在正义需求时主动介入,助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公正观念的形成,倒逼基层法庭法官加强自身的司法伦理建设,从而确保其做出的司法行为符合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