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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刑诉法修改之前,全国一些检察机关已陆续开始了未成年人暂缓起诉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改革探索因“名不正、言不顺”而遭受非议。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吸取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建构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有助于完善不起诉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个别预防,提升帮教效果。本文第一部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定义、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了阐述。首先,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属于裁量不起诉,但不同于现行立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并明确暂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实质相同,仅是称谓上的差别。其次,具体论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的理论及现实根源。最后,从各地探索实践和立法上的制度形成两个层面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并选取上海长宁、北京海淀和宁波北仑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较早、经验较多的地区作为典型,考察了他们的经验做法并进行了评析。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性和可行性。理论基础方面,从社会学理论、权利保障理论和司法处遇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必然性方面,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本质区别,因此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挽救,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可行性方面,指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贴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针,对未成年人予以宽缓处置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并且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先行探索,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未引起激烈的社会争议。此外,还对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纳入立法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通过调查走访本地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研究其它检察院调研材料,分析研究了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后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并指出问题的成因在于新刑诉法规定较原则,而相关工作机制的缺乏导致了制度运行的障碍。本文最后一个部分通过借鉴域内外经验做法,并结合调研思考,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对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提出建议。其中,制度层面的建议包括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地位、扩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程序、完善被害人救济及异议程序、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加快建设少年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层面的建议包括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机制、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机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