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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在短时间内席卷神州大地,人们也开始逐渐认识到对信息技术等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但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也容易忽略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尤其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最终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播与发展的过程中被歪曲、滥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多的人也开始逐渐认识到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它的保护也逐渐被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列入了重要会议的讨论事项。但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时至今日,国际上仍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难以达成共识。就我国来说,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不了解,法律关系模糊不清,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严重欠缺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六章。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入手,以词源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民间文学艺术到底是什么,并对其所包含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与相似概念进行了辨析,充分阐释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科学工艺的不同之处。接着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进行了相关阐述,使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接下来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进行分析之前,本文首先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角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相关权益的特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益具有私权属性,继而通过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益与私权里的物权,股权,知识产权作对比,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益不能划入物权与股权的范畴,而应该将其相关权益列入知识产权范畴,应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从法律关系,即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三个方面来论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权利主体部分,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规定进行了历史考察,论述了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不同法律规定,接着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最后对国家和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不适当性进行了相应分析,对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适当性进行了深入论述。在权利客体部分,本文首先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分别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客体进行了论述,接着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客体具有群体性,地域性,时代性以及变异性的特征,使我们对该权利客体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最后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法律文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客体的类别,进一步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在权利内容部分,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论述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并对财产权利的使用方面进行了相关阐述,更加明确的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以及受有的利益。最后,针对全文的论述,笔者专门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构想,在此部分,首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进行了简单阐述,然后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角度以及法理学的角度,具体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益不仅因为具有知识产权属性而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而且基于创造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传播,发展,改进民间文学艺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也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理应列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接着从现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内容出发,论证了这三部法律在内容上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之处,且很难对其进行相应补充,据此说明了我国需要在知识产权体系内制定一部专门的、系统的,集各种特殊权利为一体的专门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以期能够达到全面完善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对该专门立法的内容进行了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