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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对该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立法完善进行了初步研究,全文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对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的基本解读和定位。通过分析市场准入一词的词源以及国内法和国际法意义上市场准入的学理与制度实践,将市场准入定义为是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市场准入法则是国家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止无序竞争、保护经济安全而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出市场进行管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准入法与民法、行政法联系紧密,但本质上与经济法的宗旨一致,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第二部分分析论证了市场准入法的法理基础。文章认为市场准入生动再现了权力与权利这一矛盾的统一体之间的关系,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正是法哲学的重要范畴。市场准入涉及到的国家如何适度、合理地干预市场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课题。我国目前日益深化的市场准入改革实践迫切需要学者在理论上的开拓和创新。在现代经济中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如何克服这“两只手”的失灵,法哲学和政治学领域有关政府权力、政府管理、依法行政等相关问题的探讨,将给予我们研究市场准入以诸多启示。文章在对市场准入法的法经济学基础的分析中指出,作为政府规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重要部分,市场准入是对市场配置资源缺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其实质也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需求和供给是对市场准入进行经济分析的一对基本范畴。需求和供给保持均衡是市场准入的理想目标。但由于市场准入对政府规制的需求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这种需求和供给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如何减少这种政府进入规制和市场准入需求的不平衡不仅是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也是经济法学应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第三部分是问题与对策探讨。文章分析了我国市场准入的历史与现状,指出了我国市场准入制度在规则、行为和监管三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并论证了完善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并就构建统一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了尝试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