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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核心,在我国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制下,商业银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凸显,可以说,离开了商业银行任何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都难以维继。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已不鲜见。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理念发展的必然产物,成为解救银行危机的重要手段,不但对出现危机的问题银行进行必要的拯救,同时将救助无望的银行予以淘汰,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世界各发达国家也无不建立了合理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处于垄断地位,行政兜底现象严重,尚无法律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进行完善规定。随着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让经营不善的商业银行以合理方式退出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但从法律角度来讲,除《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与相关行政规章之间也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因此,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从破产重整制度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出发,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揭示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重整为基础的破产拯救制度的必然性,并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基本内涵进行法理上的阐释。同时,从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经营模式和社会地位出发,揭露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凸显与一般市场主体重整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对商业银行建立以重整制度为核心的破产制度进行必然性角度的研究。一方面,这种必然性从破产法角度讲是由破产理念的转变引起的,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营运价值理论的基本要求,从而产生对企业拯救和再建的需要,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迎合了这种趋势;另一方面,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虽然制度模式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讲,符合各国的发展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我国进行比较法角度的研究,实现自身制度的完善性。第三部分着重对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未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专门化规定,行政法规中托管、接管制度也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效应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加剧。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呈现出政府兜底现象严重,重整程序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弊端。第四部分试图寻求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解决之道,就是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建构和完善,建立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协调,与体制机制想衔接的制度体系。不但要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使二者协调运作,各司其职。还要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对破产重整的启动程序、管理人的选任、重整计划的作出等方面进行特定角度的规制,以符合商业银行发展的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