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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当代社会的人权国际化现象所进行的渊源追溯、现实评价、理论解析和未来评估。全文以人权国际化的现象为切入点,观察并思考了人权国际化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对人权在国际化来源的探索、对国际人权体制实践表现的检视、对人权国际化核心问题即人权—主权关系的剖析,以及对国际人权法治未来趋势的展望。在进行思考与评价的过程中,力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使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的“有限科学主义”态度,结合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些主要理论,批判的看待人权国际化的问题。 文章首先表明,对于人权国际化的研究,实际上是对权利问题的一种思考,这种思考对于权利的生成与发展、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式的研究会有一定的佐助。 在第一部分,作者界定了作为讨论起点的几个基本概念,即人权、国际化、人权国际化,厘定了文章探讨的外围边界。首先,通过对既有人权定义的排比解析,本文认为应从背景、主体、内容三个方面追寻人权的本义,并说明“人权”一词实际上在权利、制度、思想理论等不同的含义下使用。其次,在已有著述的基础上,认为国际化意味着原本在一国领域之内解决的问题进入到跨国或超国家的层面。进而,作者将人权和国际化两个概念进行整合,把人权国际化归结为“以人权制度在国际上趋同为基础的人权文化的国际交流与融合”。 第二部分探讨了人权国际化的起源。作为人权国际化的动因,人权的来源与基础被作为本文的一个重点。这一部分从扬弃“自然权利”学说开始。人权学说在思想上有着西方文化的历史源泉,人权制度的萌生也与西方的社会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虽然自然权利学说从价值体系上讲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人权国际化基本理论研究一些学者将之作为人权的事实来源、或者形而上学的本原、或者宗教信仰意义上的精神基础,却是不具有说服力的。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都是不可靠的。自然法本身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人们的假定;人生而平等自由的状态只是人们的一种设想;人类的理性并非上天的赋予,而是长期进化的产物,并且直到今天这种理性也是十分有限的:社会契约更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的学说;对人性的善恶做任何论断都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应当透过自然权利观、超越自然权利观,在吸收自然权利学说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寻求人权事实的本原和对相关制度进行度量的价值体系。通过历史事实和自然心理、社会心理的分析,本文认为,人权来自于人类的社会实践;进言之,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求生、求优的本能,一是由人类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供应能力。人权是个体本能要求与社会承载能力的契合;人权国际化意味着社会承载能力在地域范围上的拓展。人权不能超越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不能从形而上学的“绝对精神”、“自然法”或者“人类理性”中去寻找。所以必须历史和现实的看待人权,不能夹杂任何虚幻和空想的成分。人权国际化从思想观念上讲,也应当以此为起源;人权是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创制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和事物,人权随着人类文明的继续发展而发展。在当今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在国内和国际的形势的影响下,它必定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人权国际化从人类的发展角度上看,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第三部分对于人权国际化的客观表现作了简略的陈述。以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合作方式、不同的规制层面为视角,说明人权国际化的表象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体制交叉错落,进度参差不齐,效果也各不相同。总体看来,国际人权的发展模式是渐进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多方面的,国际人权的负责机构多层次的,国际的人权监督机制是多角度的,国际的人权保护体系是开放式的。 第四部分探索了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本文认为人权国际化的核心理论问题是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说明,人权与主权的摩擦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每一个国家都不能视而不见。从理论上说,人权和主权二者处于同一位阶、无明显等次差异,既没有真正至高无上的绝对主权,也没有不可侵夺的私人人权。人权与主权之间,没有绝对的优胜者,二者在不同情况下配合或掣肘、对立或妥协。不能抽象地指明何者高、何者底,何者优、何者劣;毫无语境地论断人权高于主权或者主权高与人权都是没有说服力的。人权与主权之间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就现阶段而言,一方面,国家仍然是处理人权事务的核心、首要的主体,国际人权体制仍然以国家体制为基础,而非独立于国家体制;另一方面,根据现阶段客观生活条件与思想文化国际趋同化摘要(中文)的状况,在国家之间建立一套共同遵从和维护的人权标准已属可能。但是这样一套标准应当建立在公正而非歧视的基础,应始终立足于主权国家的国际社会体制,而非着眼于抛弃主权国家体制。即使如此,在现代国际社会,构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仍为可能,但必须防范大国沙文主义。 本文最后指出,人权作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缔造的一个概念,应当为人类的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