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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民营化与规制改革是公共任务民营化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的民生必须性以及规制的政府干预本质都决定了行政法学对公用事业规制法加以研究的必要性,公用事业规制法既需要行政法学理论给予立法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学也可以通过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研究,实现理论的更新和与实践的对接,而在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却长期没有受到行政法学的重视,游离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以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借鉴其他学科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等方法,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公用事业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章,行政法学规制研究与公用事业法。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法所涉及的公用事业、规制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行政法学与规制研究的关系、规制与行政的关系、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规制研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表明,公用事业规制法是行政法学的研究新领域,同时也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对规制进行研究的学科分工;该部分最后还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涵、外延以及体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之中西比较。该部分首先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事业规制和规制法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总结出这些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经验;接着对我国建国后公用事业规制模式和市场化进程进行了回顾,并梳理了我国现有的公用事业法体系,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之处,同时指出了公用事业规制法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该部分最后还从行政法学与公用事业规制法互动的角度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对各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学都因应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而革新了本国的行政法学相关理论。在我国,公用事业的规制改革对公用事业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这使得我国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诸如方法论、研究领域、分析思路等多方位的挑战。第三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相关主体。该部分首先针对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和我国一样,欧洲国家的公用事业企业也大都经历了由公法人转变为私法人的历程,但是私法人的身份并没有成为认定其提供不间断的公共服务的行为为公共职能行为的障碍,而传统的公法人身份也有私法适用的空间。我国在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践操作中,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却成为了保证公用事业公共性的法定障碍,如何处理好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与所承担的公共性任务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和规制的重要课题。其次,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管理体系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建立我国专门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体系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放松规制改革前后的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指出所谓的放松改革其实就是放松传统经济性规制中强制性的规制方式,而代之以激励性规制,同时加强社会性规制;其次,对我国的公用事业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内容的变革对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最后,专门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种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最常用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法学视角的分析。第五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该部分首先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对其作为政府责任追究制度的优势进行了分析,还对我国引入该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其次,该部分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以及各国的应对,以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的制度安排为重点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相应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