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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家法的实效以及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地位的分析,深入探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联系,进而对基层法治建设进行理性建构。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传统基层社会民间法发达的原因分析 文章首先对传统中国社会的规范系统进行分析,传统基层社会规范系统有儒学和礼俗,师范和教化,社会舆论,宗教和迷信等。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和当事人习惯之外,自发形成并有社会权威管理和约束的,总结某种习惯性规范,并内涵有统一权利、义务观念的行为规范体系。民间法既非纯属国家法规范,也不是完全的习惯法规范,而是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一种类法规范。传统基层社会民间法发达的根源在于独特的血缘和地缘结构,保守和封闭的社会现实。这些都是滋生民间法及民间法产生实效的重要因素。 第二部分:当代基层社会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当代基层社会属于国家的边缘地带,仍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由于国家法自身缺陷和供给不足,民间法仍有相当的存在范围。具体说,其存在具有弥补性、转化性和共生性等实益。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在当今中国农村是不争的事实,其冲突的根源在于:一个是规范熟人社会,一个是规范生人社会;一个是自上而下,一个是自下而上;一个主要源自传统,一个源生于现代;一个是人治规则,一个是法治规则。这些都是国家法难以在基层社会产生实效的原因和基层法治建设的困难。 第三部分:基层社会国家法取得实效的关键 在基层社会中,国家法取得实效首先是立法的民主性和亲和力;其次,要对基层群众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宣传教育。第三,要有执法的公正和体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