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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制度是证据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口供制度涉及到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现状,显示出现代国家社会和谐与人文关怀的状况,关系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在中国,口供制度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重口供、翻供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口供与自白、自认以及有罪答辩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概念,就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口供不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还应当包括说明本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自白是西方的一项历史悠久的诉讼制度,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这一术语,并且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中并未明文规定类似“口供”这样一类的证据,自白等同于中国口供制度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供述,而辩解则不属于自白的范畴。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区分了自白与自认,英美证据制度中的被告人的正式承认与有罪答辩的效果相同,有罪答辩在英美法系独有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意义是程序上的,而非证据上的。口供具有特定性、直接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属性,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帮助司法官员发现、搜集证据,审查、核实和判断其他证据,是侦查人员尽量避免盲目侦查逐渐缩小范围,从而减少侦查时所需的人力和物力。口供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口供的收集、口供的审查判断、非法取得口供的效力以及作出口供者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的总称。口供制度包括口供鉴别制度、口供收集制度和口供的审查采纳制度。从口供的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古代中国口供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史”,究其原因在与中国古代侦查技术落后、水平低下,其他证据收集困难重重,导致司法者过度依赖口供。中国古代在封建专制王权统治下,严重缺乏人权和法治意识,且奉行有罪推定原则,将百姓视为被统治对象,使得口供成为了各类证据中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同样,在古代西方国家,证据制度也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由判例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证据规则的发展历程,口供制度从最初的制度化的刑讯逼供走向越来越理性、文明的方向。大陆法系中关于证据制度的两大重要概念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而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所采用的概念为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中国证据法学界在研究鉴于中国证据制度的建构更加近似于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故本文在分析比较了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概念的基础之上,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对口供的证据属性进行探讨。在口供的证据能力方面,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规定了自白任意性规则,认为只有具有任意性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形成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使得违反口供收集的正当程序而获取的非任意性自白被排除在法庭适用范围之外。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阐述口供收集的正当程序,应当在沉默权、权利告知、获得律师帮助、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构建合理的口供收集程序。在口供的证明力方面,最重要的制度为补强规则。口供的证明力是指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作用的程度。口供补强规则,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具有双重目的,一是防止司法人员过分偏重口供以致非法获取口供,二是防止仅仅基于不真实的自白而错误地认定被告人有罪。口供补强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补强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补强程度三项内容,研究补强规则的使用,必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具体考察。在中国于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口供制度的立法有着一定程度的进步性规定,如新增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讯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但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缺陷,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如,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没有真正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没有沉默权;口供补强规则基本范畴明显缺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依然很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不够彻底等等。鉴于此,本文对口供制度一般原理进行研究,并针对中国国情,希望在吸取世界各国口供制度的共同原理的同时,根据口供收集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完善建议,从原则上讲,要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强迫白证其罪原则;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讲,包括:首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具体制度包括:限制侦查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完善讯问前的权力告知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加强辩护律师对口供收集程序的参与度,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建立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其次,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再次,建立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完善口供补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