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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财产权,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和行政法的财产权保障条款、征收征用条款及其它保护相对人与财产权相关的权益之制度的前提,也极大地影响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英美传统中寻求理解财产权概念的智识资源,试图从历史的角度来阐述财产权是什么?应该如何理解财产权?财产权包括哪些类型?本文的论述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贝克和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分析为主要依据,简单勾勒理解财产权现象或问题的概念工具和思维结构;在此基础上,笔者进入英美法的历史,从中提炼出三种财产权概念或者说是三种理解财产权的方式。第二部分阐述第一种财产权概念,即所有权意义上的近代的绝对财产权概念,该概念集合了针对特定外物的一切要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但其主要表现形态是特权或曰自由权。这种财产权可以被压倒的情形是极少的。第三部分阐述第二种财产权概念,即承担社会义务的、体现为特定权能(sticks of right)的现代财产权概念;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最充分和最圆满的形态。在财产之上,可以存在很多项权能,本文分析了九种权能。任何一种权能,都可以叫做财产权。第二种财产权概念的另一项特征是,它要承担社会义务。第三部分阐述正在兴起的一种财产权概念,即针对政府供给的新财产权。“二战”以后,政府职责发生了重大转向,行政模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向,在原先的干涉行政之外,积极的授益行政、服务行政和给付行政,开始大规模出现。政府供给制度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应该确立相对人针对政府供给的财产权。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追述了三种财产权概念的演化。作为绝对财产权的近代概念,已成为历史的事实,今天,已没有人能够否认,对某物的所有权或中国法上所谓的土地使用权(绝对财产权)的剥夺,不构成侵权,不构成征收征用。但在我国,财产权的现代概念,依然尚未最终确立,至少在公法上是如此。而本文所说的针对政府供给的新财产权,在世界各国都是尚未完成的使命。这也间接地导致了福利国家的专制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