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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方式,政府价格管制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和有益补充。由于实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垄断性和公益性,因此,政府定价切关民生。在政府定价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它确立了一种全新的主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影响制约、谋求和谐共赢的利益博弈格局和价格形成机制,更重要的是它为社会公众搭建了一个政治参与的平台,这对当前我国公共决策体制变革、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建构意义重大而深远。政府定价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由初步摸索到逐步规范再到不断拓展的过程。然而,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们同样难以回避政府定价听证制度所面临的尴尬:一方面,学术界对定价听证会前景看好、推崇备至;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政府定价听证制度却频遭责难、屡屡蒙垢。本文主要以近来在各大中城市举办的水价听证会为例,深入剖析了政府定价听证制度在目标定位、范围界定、程序规则以及效力研判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制度要得以完善首先必须走出认识误区、明确目标定位和厘清功能担待,应该认识到公共利益是一个复合范畴,包括作为消费者的广大民众利益和作为经营方的企业合理利益都应得到有效保障;应该辩证看待涨价,在承认“逢听必涨”的一面是企业不当谋利或者政企“合谋”的同时,也不能排除另一面是客观经济规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使然;就目前而言,定价听证会还不应该完全成为价格决策会,政府在作出价格决策时仍需对民主与科学、公平与效率、自由和秩序等一系列目标作合理权重和全盘考量。政府定价听证制度的有效完善应该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再分别从听证范围的界定、听证主体的遴选、听证笔录效力的判定等方面对听证程序进行进一步优化以期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营方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形成等边三角形的角色制衡。政府定价听证制度的最终完善还有赖于制度环境的优化:应该坚持市场导向,推进行政体制变革。在理顺政企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垄断行业的民营化改革进程,通过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松政府价格管制;应该坚持权利导向,着力构筑公民社会。在理顺政社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加大对社会团体的培育力度和加强电子政府建设,为公民社会的建设提供思想支撑、组织载体和实践平台;应该坚持公正导向,不断强化法制保障。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和诉诸司法,为政府定价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