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惯法产生于人类社会早期,是一种较久远的行为规范。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法自君出”思想盛行,直至今日中国大部分法学家都主张“法的一元论”。现实社会中一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直接指导着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是不能视而不见的。法的多元化也是客观存在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不管二者是一致还是矛盾,都将长期共存。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藏族作为历史较悠久的一个民族,其习惯法是我国习惯法体系重要的一部分。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同样的深受宗教教义的影响,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西藏作为藏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其社会生活更多的保留了藏族的文化、风俗、习惯,尤其是调整婚姻关系的习惯法,在西藏各地的群众生活中都能看到。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主要采用的是文献、资料阅读法探究禁止通婚习惯法产生的历史文化宗教经济等原因,在此基础上进行实地的走访、调研,收集各地禁止通婚习惯法现存的状况,了解各地习惯法的异同。在了解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综合现存状况,以及分析其与国家现行制定法的一致性与矛盾的方面,最后提出自己化解矛盾的见解。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的概述,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的概念:藏族内部成员认可并遵守的,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并且在不断发展,调整藏族禁止通婚条件的行为准则。第二节介绍了主要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的内容及其特征:不同民族禁止通婚、不同部落禁止通婚、不同阶级禁止通婚、不同等级禁止通婚和相同血缘禁止通婚;它的四个特征分别是民族性、宗教性、地域性和稳定性。第三节主要分析了禁止通婚习惯法中现存的“禁止与黑骨头通婚”的原因以及黑骨头这个称谓的来历,同时也介绍了黑骨头的遗传机制;介绍了藏族群众禁止相同血缘通婚观念形成的原因。第二章西藏禁止通婚习惯法的存在现状调查,这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实地走访调查与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咨询等方法对西藏的七个地市禁止通婚习惯法的存在现状进行了调查。在对调研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后制作了三个表格,通过这些表格展现出三个结论即受教育水平越高,其对禁止通婚习惯法的认同、遵守程度越低;年龄越小(20岁和40岁比较),对禁止通婚习惯法的认识越模糊,认同、遵守程度越低,甚至出现否定它的现象;黑骨头包括的职业范围天葬师在不同区域存在一定差别: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大部分地区把天葬师看成黑骨头,而在昌都、那曲、阿里、林芝部分地区(波蜜)没有把他们认为是不干净的人。关于有血亲关系多少代以后能够通婚也存在区别:大部分群众的意识里都是不管多少代以后,只要记得有亲戚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一些地区的某些地方有不同,例如林芝朗县3代以后亲戚可以结婚,日喀则仁布县五代以内不能结婚。第三章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这部分主要分析了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中相同血缘禁止通婚符合《婚姻法》中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时禁止与黑骨头通婚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职业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存在歧视,限制他们的结婚自由;同时一些相关人员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了能够改变藏族群众思想意识及行为中与现行法律的相违背的内容,建议采取促进西藏自治区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与外界的思想交流;加强各阶段少年儿童的人权、平等先进思想意识的教育;加强普法宣传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