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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结构较为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但我们不可否认,因我国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客观原因及执法人员的主观上的原因,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比较严重。客观原因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多重属性,比如既是上位法又是普通法,或既是特别法又是旧法等,因当前《立法法》有关冲突适用规则语言表述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执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无所适从。这造成各地公安行政执法标准不统一,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有不同的处罚结果,有的重,有的轻,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如在特别法为下位法,一般法为上位法时,如何适用法律,是按照“位阶规则”来适用,还是按照“特别法规则”来适用?从立法根源上看,这类情况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不可避免。主观原因是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内涵及适用顺序理解不同。从理论上讲,“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是不会发生冲突的,因为发生冲突时首先应按照位阶规则进行解决,在位阶相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情况下才适用“特别法规则”或其他规则。但由于《立法法》对“特别法规则”适用条件“同一机关”的表述不清,导致理解上与应用上的分岐。当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是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还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对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而且对“特别法规则”适用条件也构成了很大的挑战。正因为当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在日常行政执法领域,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的公安行政执法领域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对执法办案民警来讲更是一种常见的长期困扰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造成执法和守法秩序的混乱,必然会使法律失去尊严,也为行政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了方便,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容易滋生腐败。笔者作为从事公安法制工作的民警,试图从公安行政处罚角度研究分析我国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冲突及在冲突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规范,以实现引导公安一线执法民警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良好愿望。对控制和减少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维护公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和谐法治建设,具有长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