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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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资格和职业在社会生活中日益不可或缺,但对于犯罪群体而言,资格和职业自从被判处刑罚之日起便当然受到众多规范性文件的限制和剥夺,这些限制和剥夺可以统称为刑罚附随效果。我国目前各层级规范性文件中的刑罚附随效果呈现出体量大、内容分散,制定位阶较低的特征,刑罚附随效果的体系定位因性质不明而仍在资格刑、行政处罚、保安处分三者间徘徊不定。同时,综合目前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其在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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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资格和职业在社会生活中日益不可或缺,但对于犯罪群体而言,资格和职业自从被判处刑罚之日起便当然受到众多规范性文件的限制和剥夺,这些限制和剥夺可以统称为刑罚附随效果。我国目前各层级规范性文件中的刑罚附随效果呈现出体量大、内容分散,制定位阶较低的特征,刑罚附随效果的体系定位因性质不明而仍在资格刑、行政处罚、保安处分三者间徘徊不定。同时,综合目前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其在价值基础的选择上仅侧重于考虑社会防卫的需求而未充分保障犯罪人的基础权利的完整性。不仅如此,在具体适用刑罚附随效果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于刚性的特征,常常不区分适用范围、衡量标准、梯度设置和前罪与附随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即对具有凡事具有犯罪记录的人进行普遍适用,犯罪人往往无法寻求任何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易造成犯罪人终身失权这一极其严厉的后果发生。故在综合各种风险的考量之下,本文将重点针对这一效果本身进行研究与梳理,提出相应的改良之策。在未来的附随效果设计之中,有必要厘清自身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起到必要的预防作用的前提下,充分注重对于犯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以人身危险性作为对犯罪人选择性适用附随效果的衡量尺度,与以报应为目的将犯罪事实作为人身危险性衡量指标的刑罚裁量相区分,分阶段地适用不同梯度的权利剥夺手段。在执行过程之中,不仅需要正当宣告流程作为适用附随效果的必要条件,还应明确当刑法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顺位,弥补“惩罚性规范”缺位的现状,使得刑罚附随效果的多轨并行适用的尴尬现状得以纾解,其贯彻执行亦能得到保障。同时应当设置主要负责部门,对于负担刑罚附随效果的犯罪人进行持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和开放程序救济,对于已无再犯之虞的犯罪人开放前科消灭制度予以其复权手段,助其恢复完整的权利状态。在实践过程中,以人身危险性为尺度,精细化预防手段,既不能将附随效果作为事后惩罚手段,也务必保证将改过自新的犯罪人员安全无虞地再次输送进社会生活之中。帮助消减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圈层鸿沟,以更人性的方式进行社会预防,避免“邻避效应”对于犯罪人的反向作用,真正实现刑罚附随效果被赋予的价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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