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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方法论是一个关乎法学发展方向、发展能力的问题。要提升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水平,提高法学研究的实践反馈能力和理论解释能力,就必须要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确立当代中国的法学方法体系仍是一项尚未完成的基础性工作,而构建法学方法论是这一工作的前提。目前法学界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具体表现为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学等概念之间的混淆。而造成这些混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词源及词义本身的差异、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翻译上的问题等等。本文在说明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后,得出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应有之义——是关于认识与处理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方法的理论体系。
法的概念是法学研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对于法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意义。古今中外对于“法”的界定之多,不胜枚举。选择其作为考察法学方法论历史演变的参照系,恰好体现了“鱼”和“渔”这样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西方历史上对于法的概念的阐析,具有代表性的包括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学派的观点。各派得出的结论都与其所持的方法论观点密切相关:它们分别是自然主义方法论、历史主义方法论、实证主义方法论、经验主义方法论等方法论指导下得出的研究成果。而每一种方法论都包含有具体的方法,如价值分析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法、实验法、实地调查法等等。在中国的历史上,每一段相对稳定时期,关于法的概念的涵义在整个国家内是基本统一的。具体体现为封建社会中,受儒家思想控制下的法律工具论;新中国成立后,受阶级意志论影响的法律阶级说。这都表现为在一种方法论原则的统率下,学术上的单一化成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外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不断引入国内,同时为打破原先被一种声音所控制的相对缺乏生机与活力的状态,法学方法论开始走向多元,并表现为集各家所言于一身的“法律综合论”。但由于我国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始终没有取得较大突破,在法学研究中,对方法的运用没有达到一种自觉、自如的状态,使得多元化的法学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又表现为方法上的无所适从。这严重阻碍了法学研究的发展。 20世纪系统科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开创了一片新的天地。其中的控制论方法应用到对于法的概念的分析中,得出了关于“法是一种控制”的结论。这充分体现了方法论的更新对一门学科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学方法论观念,不断丰富与发展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来指导我们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任何理论与实践的突破都离不开方法的创新。中国法学发展瓶颈的冲破正在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