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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审理刑事速裁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再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因而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刑事速裁程序法庭审理的对象由案件的实体事实转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事实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认罪明智性,并依据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庭审理在短短几分钟内便结束,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审查极为简化,法庭审理的形式化问题相较于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更为严重,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研究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有助于发现刑事速裁案件法庭审理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三千字。第一部分研究刑事速裁案件法庭审理程序的特征及其功能预设。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庭审理对象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对象不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速裁程序的审理对象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的功能在于审查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并对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将控辩协商的结果通过庭审转化为具有确定力的生效判决。第二部分研究刑事速裁案件法庭审理程序的运行状况,首先,对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庭审的方式进行介绍,包括集中审理和远程视频审理方式。其次,对刑事速裁案件的庭审流程进行介绍,对实务界呼吁刑事速裁案件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弊端进行分析,明确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开庭审理的方式。最后,指出刑事速裁案件庭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明智性保障不足,法官未充分履行权利告知义务;二是存在庭审形式化严重的问题,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审查不严,难以真正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三是值班律师不享有出庭权,因而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明智性以及量刑建议问题发表意见。实践中,法官审查值班律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是否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主要依靠讯问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在具结书上的签字,但这种方式难以判断值班律师是否向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四是程序回转机制不明。立法未明确区分刑事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遇到不宜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时不清楚如何进行程序转化。同时,对于被告人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重新起算等问题规定的也不明确。第三部分针对刑事速裁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一是强化法官的权利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从而确保被告人认罪的明智性;二是强化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完善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具体内容,即主要通过审查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在审前阶段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值班律师是否为其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表示时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三个方面判断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三是改革值班律师制度,赋予值班律师出庭权,值班律师应在庭审程序中就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明智性作出说明,协助法官审查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并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同时,引入有效辩护理念,对于因律师提供无效法律帮助导致被告人非自愿认罪或者未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法官应当认定认罪认罚协议无效;四是完善程序回转机制,明确转化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形、条件以及转化后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