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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由婚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的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3年主持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至今已经十年。在这十年中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但《婚姻法》中的离婚救济制度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任何进步。《婚姻法》中离婚经济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三大制度,其立法的目的是给予离婚中弱势的一方充分的保障,同时也能在离婚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而在实务中这三种制度却在运用中出现了不同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最传统、实用性最强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立法出现了问题或适用出现了问题?这个值得我们去思考,更急待解决。离婚经济帮助既是对因离婚而使生活陷入贫困一方的救济,也是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及家庭付出较多而且这些尚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权利救济。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虽然对离婚经济帮助规定了请求时间、主体、原因、形式,但是在适用中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2012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没有对以上存在问题给出答复。而如今我国存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情况,如何能在保障当事人充分的离婚自由的同时,而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完善《婚姻法》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目标,从而实现真正的离婚自由。本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经济帮助立法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进行了研究。全文通过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引言、正文、结语。而正文部分用四个部分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从理论基础到实践、从国外立法到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的完善一一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的基本理论。此部分首先通过分析相关学者的学说,结合自己的理解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即是一种道德上的范畴,又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同时又具有部分自然之债的性质。其次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帮助形式、确认方式、帮助的终止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阐述。最后通过分析目前适用的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得出,尽管其对请求时间、主体、原因、形式等作了规定,但其对请求时间界定以离婚时的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请求形式上也只局限于房屋和金钱两种形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请求原因以绝对困难说也与社会发展不一致等问题,而这些在2012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没有得到解决。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立法在适用中的缺陷以及对形成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缺陷体现为:离婚经济帮助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利用率低、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而形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体现在:适用条件界定不清、帮助形式单一、对提出帮助主体的限制等方面。第三部分通过对大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法国等与离婚经济帮助相关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立法完善的启示。如美国离婚后的扶养规定,在做出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时参考的因素有:诸如目前的收入、双方的收入能力、需要、离婚后的生活水平、婚姻的存续期间、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等因素。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却没有把离婚后的生活水平、婚姻的存续期间、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等因素考虑进去。还如德国的离婚后的扶养在帮助的方式上比较灵活,以生活费的帮助为例提供方式包括每月预缴定期金和一次性补偿金,而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经济帮助提供方式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多是一次性支付,这样并不能达到其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这些完善的立法及成熟的运用,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立法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经济帮助立法的构想。从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增加离婚经济帮助方式的多样性、对“生活困难”的标准进行重新的界定、对离婚经济帮助的变更和终止的完善、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的范围、制定出专门针对离婚经济帮助的保障性措施、充分考虑需要帮助的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