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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义务事实所引发的,社会公认的,可由专门国家机关确认并强制的,相关主体应当承受的合理负担。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法律责任分类方式是将法律责任比照部门法划分的方式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责任来源的法律规范的部门法性质不同,将法律责任类型划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党纪政务处分责任和违宪责任等类型。证券法律责任,是典型的多重法律责任。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体现了法律责任的不同功能。在现代法律多目标的价值追求下,为了应对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待同一特定违法事实,法律规定了相关责任主体同时承担两种以上类型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多重法律责任。多重法律责任是一个整体,其中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具有其各自的功能,且互相支撑,共同作用。多重法律责任的实现需从整体上把握,运用系统工程领域中的机制运行原理。机制是系统各个要素互相作用、互相结合的过程、方式,反映了事物各个要素互相作用的原理;机制的运行具有自发性和规律性。在社会领域,机制运行通过制度和体制来体现,制度是机制运行的静态呈现,体制则是根本性的制度,制度作用于社会的过程,是机制运行的过程;通过机制运行能够发现现存制度存在的问题,机制反复作用现实社会,形成新的经验,不断对制度进行优化,推动社会进步。法律责任从产生到实现的过程,是由法律责任的设置、归责、责任承担、责任实现过程的法律监督、法律责任实现结果反馈等多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均有对应的制度规范。法律责任实现机制是指为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使得法律责任实现各个环节密切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合力的程序、方式或方法。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功能在于整合、协调不同类型法律责任实现制度的运行,统筹不同类型法律责任实现的具体方法,一体化促进多重法律责任功能价值的实现;多重法律实现机制遵循重要性价值优先实现原则、责任实现一体化原则、责任实现协调性原则,包括归责的衔接机制、融合机制,责任承担的整合机制,监督机制。美国、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具有典型的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特征。我国现行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归责机制之间有效衔接不足。从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同刑事法律责任归责衔接的相关制度来看,刑事责任归责优先于民事责任归责;从我国刑事归责优先民事归责处理原则的形成历史进程看,“先刑后民”源自民事归责的先行处理;从引起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交叉的法律事实角度来看,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并存,应无“先后之分”;从我国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交叉案件处理的相关制度来看,行政归责与民事归责衔接方式具有多样性;从行政法律责任同民事法律责任两类不同归责程序制度设置和现实运行来看,又以平行运行为常态;我国现行的行政责任归责程序与刑事司法归责程序衔接忽略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功能的叠加作用;实践中,行政归责具有程序启动的优先性,刑事归责具有结果导向的优先性,两种优先性的存在引发了实践层面行刑衔接的各类乱象。二是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缺乏必要的归责融合机制。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融合机制存在不足,无法完全实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不同功能;行政归责和民事归责的融合机制在实体法上有原则性规定,程序法上缺少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我国的专业法院、综合法庭仅仅是案件的集中管辖,并没有涉及不同法律责任归责机制的必要融合。三是多重法律责任承担缺乏关联机制。不同类型法律责任承担程序相对独立,缺少必要支撑;责任内容一致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承担之间有时存在冲突。四是多重法律责任实现的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行刑交叉案件归责衔接中,法律监督机制不足,规定行刑衔接法律监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行刑衔接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具有随机性,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案件中具有被动性;公益诉讼制度在多重法律责任实现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对民事公益诉讼效果的实现有效支撑不够。证券法律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情况的一个缩影。我国证券领域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情况,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情况远不及行政法律责任;从时效性讲,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要远落后于行政法律责任;从联动性上看,行政法律责任同民事法律责任实现存在一定程度上存有脱节。我国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在于,一是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之间具有排他性,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相对独立运行,多重法律责任设置和责任实现缺乏整体性考量。二是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内在失衡,在立法层面,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协同运行相关制度供给不足,支撑不同类型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协同运行的程序性法律不完善,不同领域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具有明显的部门化、政策化倾向;在实践层面,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运行受制于司法机关,过度依赖于司法机关,法律责任实现呈现“司法中心主义”倾向,“司法中心主义”倾向是导致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现实困境的直接原因;行政主体在涉行政法律责任的多重法律责任实现过程中发挥作用不足,行政主体贯彻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存在偏差,行政主体行政措施及相关制度保障不足。三是我国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运行缺乏有效控制,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运行过程中施控主体不明确,施控主体能够采取的施控方式缺乏标准化,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运行过程中信息反馈响应不畅通。我国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完善,应将其目标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民事法律责任优先实现;二是推动多重法律责任实现的参与主体发挥更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刑事法律责任实现对其他类型法律责任实现的保障作用;通过类型化划分多重法律责任实现系统,流程化梳理不同类型的多重法律实现机制,在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基本架构下,选择特定领域多重法律实现机制进行试点形成示范性成果,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的总体设计,完善多重法律责实现机制相关的基础性制度供给,动态优化多重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运行。以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实现机制为例,应当健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运行机制,保证证券行政法律责任实现效果;在行政法律责任实现过程中,联动推进其他类型法律责任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