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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作为一种新的罪名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它的出现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应该被取消,其依据是强奸罪的犯罪要件包含嫖宿幼女罪的所有犯罪要件,因此认为嫖宿幼女罪应该属于强奸罪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是彼此对立的,两者存在互斥关系,其根据是从刑法典的章节设置来看,嫖宿幼女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并且将嫖宿幼女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章节下。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化,必须运用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到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本文首先在简单介绍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其次对嫖宿幼女罪取消论和两罪互斥论的观点分别进行陈述和反驳,由于持两罪互斥论的观点的学者偏多,本文主要针对两罪互斥论进行反驳。最后,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结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在法条竞合上的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