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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因其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又符合当事人对案件的确定性与预期可执行性的追求,作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特别是2015年以来,国际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无论在国际公约方面,还是在国内法方面都有了较为全新等的发展。我国2012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协议管辖部分有较大的变化,其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也作出部分修改,这也反映出关于协议管辖的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民商事的迅速发展,融入到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我国关于协议管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虽然有了进步,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善。同时我国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的生效使得我国再次考虑加入《公约》的必要性,以推动我国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基本问题分析。本章简要的介绍了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演进,分析了协议管辖制度比较有争议的两个性质的之争,以及协议管辖它的立法目的与优越性。第二部分是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的国际条约分析。本章介绍了对涉外协议管辖规定比较全面的两个国际条约,即《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规则》)与海牙《公约》,以及2015年以来两条约新的发展动态,以及对中国的启示,重新考虑加入海牙《公约》的意义。第三部分我国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章介绍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的立法发展,2013年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协议管辖所作出的相关立法修改,以及2015年《民事诉诉法解释》关于涉外协议管辖条款的新修改与解释。第四部分我国涉外民商事协议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本章指出了我国关于涉外协议管辖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不足与适用困境,并具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以达到与国际社会接轨,更充分的发挥协议管辖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