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户故意伤害的反击行为应如何定性——以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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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涞源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案件引发激烈讨论,实质是对入户故意伤害的反击行为是否已经越过防卫终止时点之边界的不正确把握。由于“户”具有独特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导致入户故意伤害行为可能并不必然随着行为的结束而危险消除,因此防卫终止时点不能在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时“咔地一声”喊停。为了纠正此种误区,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入户故意伤害可防卫终止时点认定不一致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时间、空间、人三方面因素寻找理论借鉴,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构建出入户故意伤害案件中防卫终止时点的认定依据:即在空间上以客观空间中不法侵害人的危险性变化趋势为主认定标准,在时间上以防卫人感知到的人身危险性为从认定标准。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归纳本案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尹某因纠纷持菜刀入户欲砍李某某,在李某某、王某1合力控制、王某2劝阻下,尹某所持菜刀掉落在地,双方仍在厮打,后李某某回身捡起菜刀反击,尹某躲避,李某某追砍,尹某倒地,李某某仍欲击打,并用脚踹尹某身体后事件平息。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需要清楚本案中尹某菜刀掉落后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否仍在可防卫时间范围内?如果在防卫时间范围内,是否越过了防卫限度而具有防卫过当情节?这些都是本案中存在的疑问。第二部分是对本案争议点进行的法理分析。首先从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中关于防卫终止时间认定标准的变更进行切入,进而纵观司法实践,在入户故意伤害案件中防卫终止时点判定产生分歧的情形并不少见,这导致了在认定防卫人是否具备防卫前提的基础上出现裁判结果的不一。其次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对入户故意伤害案件中防卫终止时点认定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了“机械适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忽视户内因素”“忽略防卫人主观视角”这些认定的影响因素。再次,通过时间、空间、人三类因素寻找理论上的支撑点,在时间上对国内刑法理论上防卫终止时点判定的学说进行实证分析、在空间上对何为刑法上的户以及刑法为什么要界定户进行分析、在人的因素上对应激反应机制下的防卫人以及以人身危险性作为衡量标准的不法侵害人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前三点在入户故意伤害案件中防卫终止时点的判定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空间标准上—以客观空间不法侵害人的危险性变化趋势为主认定标准,其中不法侵害人在户内空间中危险性变化趋势分为五种情形:分别为不法侵害人的接续行为增加、变更、维持、降低、消除了危险性。在时间标准上—以防卫人感知到的危险性为从认定标准。本文在构建时空标准的同时也回应了争议点。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一,确定了菜刀掉落后尹某某的厮打行为是不法侵害人的接续行为降低了人身危险性,但是并未完全消除,因此李某某回身捡起菜刀用刀背击打尹某仍在可防卫时间范围内,没有因越过防卫终止时点而演变成报复性的故意伤害行为。第二,尹某向西躲闪,李某某手持菜刀追赶的行为需要引入时间标准进行辅助判断,站在防卫人的视角,通过综合分析案发情景,防卫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未消除,因此李某某的击打行为仍可防卫时间范围内,没有因为超越防卫终止时点而演变成报复性的故意伤害行为。第三,在尹某受伤倒地,李某某并用右脚踢踹尹某身体的行为,属于防卫人应激反应之下的正常举动,不能对防卫人进行苛责,此时仍应视为在可防卫时间范围内,没有因超越防卫终止时点而演变成报复性的故意伤害行为。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个案的研究分析,揭露出同类案件所面临的相同问题。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延伸出判断入户故意伤害案件防卫终止时点的时空标准,用以客观准确地界定入户故意伤害行为的防卫终止时点。同时建议出台关于对入户故意伤害行为防卫终止时点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以便正确有效地指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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