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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是在电视节目中规定了一系列具有共同因素的电视节目框架,比电视节目抽象,比电视节目创意具体,主要是指节目的安排形式,包含许多内容,有顾问、制作、准则、图像、节目、舞台设计、音乐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电视节目的快速发展,各种节目特别是娱乐节目层出不穷,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出现了大量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然而,相伴而生的是日益严重的“山寨”问题,电视节目克隆现象严重,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成了法律的空白地带,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在这个领域,存在着巨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空间。本文在阐述电视节目模板基本理论的逻辑起点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立法与实践,主要是介绍以英国和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困境,指出了当前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缺少法律保护,解决这一问题,至少要破解“三大难题”:一是法律定性难的问题,电视节目模板不宜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又难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还很难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要求;二是价值取向难的问题,昂贵的版权购买费是导致我国电视节目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现有国情下是加以约束还是暂时不宜严管,存在不同的观点;三是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在实际执法环节中,如何区分出借鉴、模仿和抄袭,对其进行准确的认定并加以保护,这也是一道法律难题。最后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对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基础上,经过法理分析和实践考虑,加以综合衡量,笔者提出了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认为应当确立一个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导地位、以商标法保护为辅助手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补充手段的法律保护体系,再制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