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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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经营产品”的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共享经济整合了社会分散资源提高了物质的利用率,弱化了个人对物质的所有权而提高了物质的使用权。基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的出行消费增加,出租车公司的垄断经营已经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进而限制了人们的出行。此外,社会经济的进步使网约车服务平台基于零工经济的理念问世,但是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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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经营产品”的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共享经济整合了社会分散资源提高了物质的利用率,弱化了个人对物质的所有权而提高了物质的使用权。基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的出行消费增加,出租车公司的垄断经营已经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进而限制了人们的出行。此外,社会经济的进步使网约车服务平台基于零工经济的理念问世,但是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从而使乘客和司机的出行安全不能够得到保护。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约车服务平台领域内的基本概念。首先说明了网约车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诞生的“互联网+车辆”的共享经济产品。网约车主要有以下两种运营模式,一是由私家车提供运输服务的C2C模式,二是无人驾驶的B2C模式。网约车平台作为促成网约车运营交易的媒介者,整合大量信息,并按照双方的交易目的进行随机分配,这种新型的城市交通运营模式体现了共享经济刚需、高频、使用周期短的基本特征,改变了传统租赁市场经济效率不佳、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此外,分析论证网约车服务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一是居间关系。网约车平台作为中间商整合信息数据;二是雇佣关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分配与被分配的关系,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自由;三是劳动关系。本文认为网约车服务平台制定的网约车行业准则使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具有人身从属关系,并且网约车司机在运营中产生的收益由网约车平台分配利润使两者形成财产关系,因此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为劳动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现状。《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网约车的正式合法化,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网约车的管理规章,在2020年7月底颁布相关网约车实施细则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已经有264个。参照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的立法规制现状,认为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立法规制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准入规制;二是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企业经营管理规制;三是网约车服务平台对车辆和司机管理规制。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笔者认为网约车服务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与传统出租车租赁公司的差异提出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对策。第三部分分析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解决的法律问题。《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质,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促使共享理念在各行各业呈指数增长。现今存在的网约车服务平台越来越多占据交通运输经济的市场份额,网约车经济迅速地增长趋势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了根本性冲击,并对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立法规制存在不足;二是地方政府立法缺乏主动性地审查。其次,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企业管理规制不健全。网约车服务平台对网约车准入数量的管理不严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车辆”的种类;二是网约车的运营数量;三是行业的垄断行为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费和司机交易价格的规制政策存在不合理现象。网约车服务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资质审查不严格且网约车服务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界定存在争议。第四部分根据以上问题提出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对策,完善有关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法规。首先,立法主体应当确立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目标。在立法规制中加入网约车服务平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条款。其次,网约车服务平台制定规范的企业规制制度。采用政企共治的规制方式管理网约车服务平台,网约车服务平台通过建立企业监管制度保证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安全性、规范网约车服务平台的运营价格、严格审查网约车司机的准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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