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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古老的刑罚裁量制度,也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累犯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今世界各国,累犯制度在其刑法制度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行为。犯罪分子在前罪已然受到刑法评价并且接受了刑罚处罚,却仍然再次犯罪,说明了其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害性要大于初犯,所以需要法律的从严处罚。在我国,累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特殊累犯,一种为普通累犯。其中,特殊累犯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普通累犯制度是本文讨论的基点。我国对于普通累犯的制度主要存在于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我国刑法虽然对于累犯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学术界对于累犯制度的讨论。当前我国累犯制度是否合理,与其他国家累犯制度的立法例相比又有何优缺点,以及如何改良等问题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为方便笔者叙述,特将累犯制度分为三要件:时间要件、刑期要件以及主观要件来逐一说明。另外还将就累犯的法律后果,累犯与其他制度的一些问题谈些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为五章,约30,000余字。第一章累犯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通过对累犯的一些基础问题的介绍来了解累犯制度的概念,产生以及理论根据。通过累犯概念的讨论以及介绍使得本文累犯制度的讨论有了基础。另外,在本章还将对于累犯的制度的发展史进行简要的介绍,使得累犯制度的发展过程更加明确,方便后文的相关讨论。对于累犯制度的理论支撑的分析是本章的重点。在刑事古典学派以及刑事实证学派各理论的发展中,均提到的了累犯制度,但累犯制度的建立根据为何,在学术界有着很大的争执,笔者将通过对各学说的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为后文累犯制度具体要件以及发展建议做好理论方面的铺垫。第二章普通累犯要件浅析。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累犯制度的构成要件,本文采取三要件说,即时间要件、刑期要件以及主观要件。三要件共同构成了累犯制度,对于累犯制度及其重要。本章将逐一对其进行分析。在时间要件中,本章将重点讨论其前后罪的距离问题。通过对各国刑法的不同规定的比较以及我国刑法设置的分析来提出我国刑法累犯制度时间要件设置的缺陷。同时还将对后罪的起算时间进行讨论,比较各种立法例的优缺点,对我国的立法提出肯定。在刑期要件中,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后主要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我国拘役刑是否应当适用累犯制度进行了讨论,在比较了正反两方面意见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主观要件中笔者首先对于故意累犯作出了肯定,但对于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提出自己的质疑。在本章中会就过失犯罪的特性来讨论过失累犯的必要性。第三章普通累犯制度的法律后果浅析。累犯制度设立的基础必然决定其法律后果的从严性。世界各国对于累犯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各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对于累犯制度的具体法律后果规定则有些许区别,本章将比较其间的优劣,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于我国关于普通累犯的法律后果缺陷进行指出。本章将结合理论与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刑法关于普通累犯的法律后果的设置进行全面的分析。第四章普通累犯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累犯制度在刑法的大框架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很多刑法的其他元素都有所关联。在刑法的实践中,累犯制度的应用于其他的一些因素夹杂在一起会产生一些相关问题,本章就将对这些问题的一部分进行分析。本章将先对于累犯制度与缓刑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法条入手深入理论分析缓刑适用累犯的合理性。另外,本章还将对于累犯制度的主体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单位累犯以及未成年人累犯两个问题。在分析正反两方面观点的基础上,依据理论与现实,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五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于普通累犯制度的立法建议。本章为全文最后一章,在通过前文的分析后,提出了简洁的立法建议。在本章中将对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简要的介绍,再将其影响下的累犯制度的立法建议简要提出,希望能对我国的普通累犯制度做出一些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