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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化就是检察官将行使国家检察权作为专门职业,得到对应的职业身份,具有特殊的职业意识,具备专业的职业能力,拥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其职业特征如下:第一,检察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必不可缺的构成部分;第二,依据宪法专门从事检察工作,行使国家检察权;第三,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职业地位相对独立;第五,职业操守具备“忠诚、公正、廉洁、文明”特征;第六,具有特殊的检察官管理机制。目前,关于检察官职业化,学术界与司法界在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上早已经达成共识:检察官职业化引导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进程和法治社会的演变,其现实意义重要而深远。然而,我国检察官职业化面对着许多困境,可以归结为三点:首先,对检察官性质定位模糊,流行的几种有行政官说、准司法官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官说。其次,行政化对检察管理的渗透,比如检察官级别参照公务员法套用其待遇与级别,按照从科员级到部级的划分办法划分职业地位;行政化对人事管理的影响,对检察官的录用、升迁、奖惩、离职依据公务员系列进行等。最后,检察工作不能真正独立,这主要归因于当前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物质保障以及掌握检察机关的人事权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掌握等。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谋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结合我国检察官建设现状,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本文从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定义着手,通过分析检察制度历史沿革和国外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模式及类型、经验,指出在我国健全完善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对几大类型检察官制度和建设模式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运行特点进行简要梳理,来进一步探索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