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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履行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基于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国家财政统一提供。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对公安经费的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公安经费保障上升到了基本法的层面,这标志着公安经费法制保障的进步。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公安经费预算也并没有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这使得实践当中,公安经费保障存在种种问题。其中自筹经费给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国目前公安经费法制保障并不完善,亟待完善。本文站在法学研究的高度,针对公安经费法制保障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梳理,并结合国外警察经费法制保障的实际情况,运用历史的、经济的、比较的分析方法,首先介绍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经费法制保障模式的演变,接着论述了公安经费法制保障的现状及缺陷,并对公安经费法制保障的必要性和公安机关自筹经费进行了剖析,在借鉴他国警察经费法制保障的基础上,立足本国现实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安经费法制保障的一些新思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价值。一是修改《人民警察法》,确立公安经费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明确事权划分,完善中央和地方分级财政保障机制。三是明确预算定额,确立公安经费的保障标准机制。四是明确区域划分,建立公安经费补助机制。五是构建有效的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六是建立社会保险事业的参与机制。七是建立“投入”与“产出”评估机制,提高警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