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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尤其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行政责任更是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它对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行政责任的内容博大精深,如果面面俱到将会超出笔者的能力所及,故只能取其一部分进行研究。本文选择行政责任形式作为研究的主题,一是因为这一部分的研究成果相对没那么丰硕,自己有较大的发挥空间;二是因为这一部分的研究有其独特的研究意义和价值,能使行政责任主体“罚当其责”,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最合理而充分的救济。
本文的研究框架分以下几部分来构建:
导言,这部分阐明本文的选题及研究意义。尽管对行政责任的关注仍然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但行政责任形式因为缺乏足够的重视而未能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同等对待。而其本身的研究价值却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因而,本文选择行政责任形式这一主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这部分就行政责任形式作具体的概述。一是从对责任到对行政责任继而再到对行政责任形式的概述,将行政责任形式界定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时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不利后果的表现方式和方法。二是对行政责任形式予以介绍,归纳出国内外行政责任形式的具体内容。同时阐明行政责任形式的功能,即完成行政责任从应然到实然的转换。这一转换的适当与否,关系着行政责任的有效担当。
第二章,这部分主要对行政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和思考,得出我国行政责任形式体系不完善的结论。一是行政责任形式体系混乱。既混杂着其他责任形式,也缺乏应有的责任形式。二是行政责任形式的立法的不完善,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行政责任形式的散乱,缺乏统一的归纳。
第三章,这部分着重论述对行政责任形式的制度重构。一是将行政责任形式类型化;二是将行政责任形式科学化;三是将行政责任形式统一化;四是将行政责任形式的适用比例化;五是将行政责任形式救济化。
从对行政责任形式的介绍到分析和思考再到相关制度的重构,以期能够在研究生的学习结束之际,提出自己对这一专题研究的一些粗浅的想法,既能稍稍弥补相关理论研究的缺憾,也能为依法行政的推行贡献一点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