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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两步“利改税”以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就一直奉行汇总纳税的原则,即对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与会计主体基本吻合),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税源与税收的不匹配。2008年我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缓解地区间税源与税收不匹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确立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省市也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有关政策,维护地区间税收与税源尽可能匹配和财政公平。浙江省也按照中央规定的精神旋即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目前在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以浙江省为例,基于对浙江省内各地市(不含宁波)的税源与税收匹配程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征管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税源与税收不匹配问题的缓解作用并不明显,一定程度上还加深了问题的严重性。接下来从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和企业这两个角度分析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借鉴相应的国际经验,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明确包括二级和三级分支机构在内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权限和管理范围,作到权责对应;第二,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标准,包括是否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确定等;第三,升级和整合汇总纳税信息平台;第四,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协助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完善社会协税机制。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第一,以浙江省为例,对浙江省内各地市(不含宁波)的税源与税收匹配程度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结论。第二,结合当前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信息平台使用的反馈情况,提出应对汇总纳税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实行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进行日常业务的实时监控,并增设总分机构变化情况分析表,保证税款征收的准确性。第三,提出税务机关可借助有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征管,以解决税务机关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性,完善社会协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