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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像自然人的姓名,虽然由权利人享有,但其存在的目的是供他人使用,为他人和自己带来便利。毫无疑问,商标权利人通过注册、使用等手段拥有商标权,但如果该标识仅仅被权利人排他性的使用,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作为商标使用行为的一种形式,商标的被动使用行为理应与主动使用行为一样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将商标的使用仅仅限定于生产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并不全面。既然凡是能够使商标功效得以实现的使用都可以称为使用,那么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理所应当归入商标使用行为的范畴。实际上,从商标的功能及其实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是在商标功能的实现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甚至核心的环节,没有了消费者的参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就因没有了对象而变得毫无意义。大量的学者和文献都已经对主动使用(即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做了研究,然而商标的被动使用对于商标的认定和维持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对于其概念、效力等却甚少有人提及。笔者认为公众对商标的被动使用也理应在商标的认定、保护等方面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商标的被动使用进行概述。通过对商标概念的再认识以及其与专利权、著作权的比较引出了商标权的特殊性并进而引出了被动使用的概念,并将其分为对既存商标的被动使用行为和对创设商标的被动使用行为。第二章,分别论述了两种被动使用行为的概念的现实意义。对既存商标的被动使用行为对商标使用概念的深度阐释有着深远的意义。对于创设商标的使用行为效力承认的意义在于为实践中的实质正义问题找到了法律依据。第三章,被动使用在使用行为中效力的正当性。本章从商标的本质角度、商标的使用角度、商标的保护角度、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角度以及洛克的劳动取得理论等几个方面论述了被动使用的效力正当性。第四章,通过之前对被动使用相关概念的阐述,作者对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对被动使用的态度进行了分析,呼吁赋予商标的被动使用行为独立的法律效力并承认其在商标使用行为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