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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是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国政府都达成的一个共识。在科技的推动下,计算机的应用得到了更广泛的推广,并带动着相关的软件产业。我国的软件开发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由于起步较晚,这一新兴产业从初期就受到国外挤压、国内研究资金不足、人才短缺等因素的制约,步履维艰。伴随着计算机产业的发展,软件市场需求量的扩大,且软件复制成本低、技术容易掌握的特点,软件的盗版问题日益突出,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谋利手段。一般情况下,软件盗版的类型可分为:硬盘预装盗版、软件仿冒盗版、光盘盗版、企业盗版、互联网盗版、不同个体间混合盗版等。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盗版现状,我国对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确立了符合国际版权保护标准的版权保护体系。除了著作权法,还有专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尽管如此,我国的盗版率依旧在各国中名列前茅。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AS)[1]2010年公布的全球主要国家盗版率:中国2009年盗版率为79%,排名27。虽然较1994年的97%下降较多,但与盗版率最低的美国(20%)仍有较大差距(本段有关数据来源见第一页注释1)。在美国强大的压力下我们就一定要将盗版的标尺生硬地抬高到与发达国家相同的水平吗?版权要保护,但按照传统的中庸思想,保护与打击之间应有一个合情合理的过度。法律的制定不但要公平公正,更要兼顾到效率和效益。因此,文章将会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等方面出发,基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对盗版软件的认定标准、侵权判定、立法操作和司法实践上进行探索和研究。软件盗版的认定标准与一般软件侵权既有共性,又有差异。从理论上讲,对盗版软件的侵权认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存在侵权的损害事实;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从实践上讲,认定是否构成软件盗版,还有以下方法:1、可通过与正版软件进行盘面内同比较或对比文件名、目录;2、对比安装过程;3、对比安装后的目录、文件、使用过程;4、对比代码的方式。此外,文章在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软件保护的法律对策,借以希望能对我国软件发展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例如,在民法上注重保护“阶梯”平衡、明确反向工程规定;在刑法上细化盗版犯罪入罪标准、加大刑罚力度;在行政上促进政府扶植软件创新产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