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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当前刑事证据立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则成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问题。本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进行概述,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思路与对策,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重点对侦查阶段进行法律监督,对非法证据在审查阶段予以排除。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概念、价值以及争议。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为追求真相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对存在争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泛滥,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相对宽松的排除规定,也是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等问题;明确了二者采取不同的排除方式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现状与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确立后,由于执法人员主观上排斥、相关诉讼机制的限制和侦查监督难以真正落实等因素,适用效果大打折扣,实施效果不明显。第三部分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思路和对策问题。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必要性出发,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从司法机关职责入手,提出在侦查阶段要严格规范取证手段、推广讯问阶段的同步录像、自证清白主动接受监督等对策建议。在被告方诉讼权利、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同时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从这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去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实施。第四部分是完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尤其是重点对侦查阶段进行监督,并且对非法证据在审查阶段予以排除。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