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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分红配股的激励制度主要即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以提升公司整体绩效。自1985年联电公司实行后,即为台湾高科技产业广泛实施,不但使得台湾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也强化了台湾高科技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员工分红配股制度在台湾虽然已行之有年,然而目前的会计处理系将其按面额列为盈余之分配,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系以薪资费用科目入帐,并以股票市价或估计公平市价作为衡量不同,故而引发外资法人对台湾上市上柜公司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有效反映公司经营成本之议,而部分电子外销产品,亦被裁定为倾销。此外在1999年底台湾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修正删除第十六、十七条后,员工分红配股缓课及按面额课税的租税优惠法源依据丧失,台湾的财政单位于2000年6月乃提出员工分红配股按实价课税的构想,亦引起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本研究即针对员工分红配股之会计及课税问题加以探讨,期能提出意见供有关单位参考。经由文献探讨、仿真试算及实证分析的结果,本研究之主要结论如下: 一、员工分红配股之会计处理,应按股票市价列为薪资费用,而市价则以股东会决议日市价(除权后)来衡量。根据本研究仿真试算的结果显示,如果将员工分红配股按市价列为薪资费用,会对八成以上的样本公司损益产生重大的影响(以税前净利的5%为基准)。本研究建议,在过渡阶段,宜先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揭露,员工股票红利按市价认列为薪资费用之拟制性净利及拟制性每股盈余。 二、台湾的财政单位为降低员工分红配股按实价课税对高科技产业产生的冲击,另一方面于2000年6月修订证券交易法引进员工认股选择权制度,惟并未能完全解决员工分红配股之实价课税议题,基于税租公平原则,以及避免社会资源扭曲与税基侵蚀,本研究建议应以恢复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方为根本解决之道。而实价的认定,原则上应采“股东会决议日市价(除权后)”,且考虑员工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建议应参考国外制度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给予奖励减免优惠措施,以避免采实价课税产生的闭锁效果及降低对高科技产业吸引人才的冲击。此外本研究亦建议公司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可相对将员工红利列支为薪资费用。 三、采用员工认股选择权为员工分红配股之配套措施,具有正面意义,惟对非酬劳性的认股计划之会计处理,建议也应鼓励企业采用公平价值法衡量酬劳成本,但亦允许企业采用隐含价值法计算;惟若企业采用隐含价值法,则须揭露采用公平价值法下之拟制性净利及拟制性每股盈余,以及应在财务报表上对员工认股选择权做详细的信息揭露,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自行估计相关之酬劳成本。 综上,本研究认为针对员工分红配股现行法规抵触或规定不足的部分,均应全盘考量修正方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并提供出效益最高的激励方式,以共创政府、企业及个人三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