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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多发,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大量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之列,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使得现有的简易程序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此背景下,2014年8月22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院、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刑事速裁程序正式在北京、天津、西安、南京等18个城市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已经期满,不过还没有正式纳入立法之中,而是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的试点工作中。在两年试点期间,刑事速裁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此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所以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应该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相关实施细节和配套措施,不断规范、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具体来说,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和发展,即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经历的从无到有到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以及对刑事速裁程序和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进行比较,以便更加清晰地定位刑事速裁程序,从而实现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兼容并用。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其理论基础主要从广义的程序分流理论和程序价值的多元化理论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而刑事速裁程序的现实意义在于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刑罚目的,有利于缓解羁押场所的负担,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笔者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国家美国和德国,通过将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德国刑事快速审理程序进行比较,学习借鉴域外的一些成熟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第四部分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分析。阐述了刑事速裁程序在两年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并结合笔者对S省X市X区和L区两个法院的实地调研,总结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的一些运行情况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公检法三机关缺乏有效衔接、与司法行政部门缺乏有效配合、值班律师制度落实不到位、量刑机制不明确、终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标准不明确等。第五部分论述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路径。针对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联动机制,建立司法调查评估前置机制,落实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完善量刑机制,规范终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