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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上,存在本权说(包括所有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本权说主张,财产罪所侵犯的并非事实上的占有而是占有背后的本权。占有说则认为,财产的占有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因而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纯粹的本权说仅仅保护具有权源的占有,将非法占有绝对排除在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之外,无疑会造成刑法规制的漏洞。纯粹的占有说将全部的占有都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亦存在保护范围过于扩大的缺陷。鉴于各自都具有缺陷,本权说与占有说的支持者都对纯粹的立场施加修正,以合理划定财产犯的保护范围。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夺为已有的,所侵害的即是占有而非本权。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德日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上宜选择纯粹的占有说,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上保持形式性、一般性的特征。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上应该持修正的占有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夺取罪则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移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占有是夺取罪行为特征化的要素。夺取罪中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不同于作为保护法益的占有,也不同于侵占罪中的占有。夺取罪的过程表现为在他人占有财物的前提下,排除他人的占有以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其中,排除他人的占有、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都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而是夺取罪客观行为的组成部分。根据占有侵害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夺取罪区分为行为人移转财物占有的盗取罪与受害人移转财物占有的交付罪。在盗取罪中,盗窃罪中的窃取必须具备秘密性,只有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方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既可以采用和平手段,也可以实施尚未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并非绝对排斥暴力的存在。在交付罪中,诈骗罪中的占有移转以受害人的财产交付为内容,受害人不仅需要客观上实施财产移转,而且对财物必须具有交付意思。财产罪中的占有由客观的占有事实(体素)与主观的占有意思(心素)所组成。占有意思是对财物占有的认识,它无需具有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只需对客观的占有事实具备认识即可。占有意思具有多种特征,它具有潜在性,无需以公然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它具有包括性,无需对各个财物都具有特定、具体的意思。占有事实是对财物所具有的独占排他的控制支配力,该种控制支配力具有排他的独占性,它虽然不需要存在时间的存续性,但是必须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占有事实具有多种类型,既包括对财物存在现实的握持、监视,也包括财物在自己支配下由机械、器具等加以确保,还包括财物处于自己包括的支配处所内等多种情形。占有事实所意指的排他性控制支配力既包括物理上的控制,亦包括观念上的支配,并且社会观念上的支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公共场所遗忘物的占有并非绝对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只有将财物置于他人排他支配力之下的场所,才能认为财物的占有移转至作为该场所管理者的他人。财产罪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具有共性,二者都认为占有是占有意思与占有事实的统一,都否定辅助占有的独立意义,都强调财产秩序的维护,也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观念化。但是,二者也存在部分差异,不仅二者的属性不尽相同,而且在占有意思、对占有继承的立场、现实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解释财产罪中的占有时,必须以自身的特性为指导,不能直接套用民法中的占有概念。普通场合占有的认定不成为问题,但是仍有部分特殊场合存在争议。对财物的占有包括占有取得、占有维持、占有丧失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占有认定的标准不一。具有上下主从关系的数人共同对财物行使支配力的,财物既可能属于上位者单独占有,也可能属于上位者与下位者共同占有。处于对等关系的数人共同对财物行使支配力的,既可能是简单的共同占有,也可能是统一的共同占有。银行的存款之上存在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双重占有,其中储户对存款具备法律上的占有,银行对存款具备事实上的占有。死者不能成为占有的主体,以伤害他人进而取走财物的意思杀死他人并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杀害他人之后才产生取得财物的意思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占有脱离物侵占罪。与此无关的第三人取走死者财物的,既可能成立占有脱离物侵占罪,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交由他人保管的委托包装物包括作为内容的内容物与外部的包装物,其中内容物属于委托者占有,包装物属于受托者占有。受托人无论是侵害整个包装物还是仅仅取出其中的内容物,都成立盗窃罪。财产罪中的占有具有多种解释功能。它既是财产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财产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占有为基础的控制说亦是夺取罪既未遂的界限。并且,占有还是具体财产罪之间刑罚差异的重要解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