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能否落实对其的权利保护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是否公平正义的最基本标准。但从古至今,刑事司法的关注点从惩罚犯罪慢慢转移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被人忽略的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各处天平一端,向其中任何一方过于倾斜,都是不全面的、不适当的。20世纪60年代,对被害人的研究在西方逐渐兴起,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才得到重视并深入研究。如今,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然成为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一大趋势。在人权保护的浪潮下,我国也开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将被害人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这在当时来说是很超前的规定。但与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相比,其诉讼权利却十分简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诉讼权利甚至不能保证其参加庭审,最基本的知情权都难以得到实现。而在2016年如火如荼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对被告人的保护更进一步,关于被害人保护的微乎其微。如果被害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其报复心理无法得到宣泄,损失得不到赔偿,社会矛盾就会被激发,上访、“闹法院”之类的事情就会层出不穷的上演。希望本文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分析,能对被害人地位的确立、其各项权利的实现能有所裨益。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分为三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是理论概述部分,包括第一章。在这部分中,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介绍、被害人权利内容的概述、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权利进行论述分析;其次,在分析的基础上总结问题。第二部分是研究论述部分,包括第二、三章。在这部分中,从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对被害人赔偿权的分析进行论述。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论述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与应有何种的赔偿权第三部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保护的完善部分,包括第四章。在这部分中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确立、知情权的保障、程序参与权的完善以及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这个几个方面论述。首先,提出被害人应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主体;其次,从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提高被害人诉讼参与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国家补偿制度,致使被害人能实质参与到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