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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使其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这种单一劳动关系的局面长期存在,“一重劳动关系论”成为了我国劳动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但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逐步走向市场化。生产方式的变化与工时制度的改革使就业模式呈现出灵活化、多元化的特点,这使劳动者可以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业劳动,从而为兼职劳动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兼职劳动既能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增加劳动者收入,又能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兼职劳动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学界对兼职劳动的法律地位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鉴于兼职劳动本身固有的价值及劳动关系多重化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在法律上明确兼职劳动的合法性地位,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兼职劳动行为,解决兼职劳动在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对兼职劳动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对我国兼职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部分从兼职劳动的概念、特征入手,将其定义为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通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兼职劳动在我国的产生原因及法律地位的转变,论证了兼职劳动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将其归纳为两种类型: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与全日制用工兼职。第二部分对兼职劳动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对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了梳理,介绍了不同学者对兼职劳动法律地位的不同看法,总结出三种主要的观点:否定论、主次关系论、平行关系论。随后又对这三种观点分别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否定论和主次关系论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笔者赞同平行关系论的原因和理由,提出兼职劳动中的多个劳动关系可以并存,并且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不应有主次之分。第三部分是对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必然性与可行性的分析。笔者分析了兼职劳动在我国存在的社会基础以及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指出了对兼职劳动从法律上进行规制,保障其有序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同时介绍了外国兼职劳动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为我国兼职劳动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一些指导。随后又分析了目前我国兼职劳动法律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相关立法缺失等不足以及其可能产生的诸如劳动者权益易受损害,不利于解决纠纷,不利于公平竞争等问题,指出了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根据上文所指出的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分别对全日制用工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两种兼职劳动类型提出了具体的规制建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兼职的规制重点在于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而全日制用工兼职的规制重点则在于尽快明确全日制用工兼职的法律地位,并制定相关立法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针对兼职劳动中的最高工时限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