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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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那些承担了较多家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以缓解他们的经济负担。该制度首次规定在2001年《婚姻法》第40条中,但分别财产制的适用限制令其成为空中楼阁。为切实发挥制度作用、进一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保障公平正义和男女平等,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制度的适用率。因此,《民法典》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制度的适用范围;还设立了协商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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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那些承担了较多家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以缓解他们的经济负担。该制度首次规定在2001年《婚姻法》第40条中,但分别财产制的适用限制令其成为空中楼阁。为切实发挥制度作用、进一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保障公平正义和男女平等,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制度的适用率。因此,《民法典》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制度的适用范围;还设立了协商与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手段,提高了制度适用的灵活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修改完善后,司法实务中的家务补偿案件激增。但《民法典》第1088条对该制度的规定仍存在可操作性差、不完善等情况。随着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逐渐增加,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缺陷愈发突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着公平与平等的法律价值,维护着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因此,本文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现有研究材料为立足点,以实证研究为切入点,选取、分析了144个样本案例,为本文提供真实数据支撑。通过研究样本案例概况、案例争议焦点,笔者总结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四个司法困境,包括:补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不统一、人力资本未纳入补偿范围、补偿请求权行使期限过短、“负担较多义务”举证困难。对以上困境进行逐一分析后,笔者认为问题成因包括法律未明确补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人力资本的价值未得到重视、法律规定适用时间范围过窄、当事人举证能力弱以及法官裁判时未贯彻制度精神。因此有必要找出完善路径,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明确补偿参考因素,减少司法实践中因参考因素混乱而数额差距过大的现象。其次,将人力资本损失纳入补偿范围,有利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再次,适当延长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允许承担较多家务一方在离婚后的合理期限内也能够行使请求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大程度实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后,优化家务补偿的证据制度,在丰富证据来源的同时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以期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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