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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此次修订中,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较大地修改,这是继200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在短短五年时间里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又一次修改。经过这两次修改,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以前完善了许多。然而由于这两次修订都是从具体程序设计入手改革的,并没有改变审判监督程序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理念,因此这两次的改革应该说都是不彻底的,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实践中申诉滥、无理申诉等现象仍然非常严重。为了较彻底地解决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五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以期能推动再审程序的改革。第一部分,再审程序的理论界定,从再审程序的内涵、再审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全面分析再审程序,界定文中所要构建的再审程序的内涵和再审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再审程序的修改及评价,从再审程序修改的背景、修改的内容、对再审程序修改内容的评价等方面对再审程序的两次修订进行全景式的分析,了解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情况,为后文中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打下铺垫。第三部分,域外再审程序的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再审程序立法的考察,分析这些国家再审程序存在的差别和共同点,为我国再审程序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后再审程序与域外再审程序的对比,结合再审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进而指出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再审程序在宏观上存在的问题:设计理念上的问题、指导思想上的问题;在具体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再审启动方式之间不协调、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再审审查程序行政化色彩明显、申诉与申请再审关系上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再审程序的完善,针对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考虑我国司法现状,分别从再审程序设计理念、指导思想等宏观层面和确立以再审之诉为基础,检察监督抗诉为补充的再审程序、协调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建立再审程序准入制度等具体层面为我国再审程序改革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