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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研究以梳理法院裁判文书关键要素为研究方法,除引言外,从以下几个方面揭开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面纱:第二部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解读。从立法演变角度梳理并解释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前后规范演变过程,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为具有程序意义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将食药安全领域、烈士权益保护先后补充纳入案件范围;诉前程序纠正违法行为期限不断延长。从理论角度解读该制度,是国家法治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理念的制度化,是社会公共精神和自治能力缺乏下检察机关承担更多社会福利责任的重申,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化和扩张。第三部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特征。以检察机关起诉特征、行政机关应诉特征和审判机关审判特征为逻辑起点,凝练制度特色:主要是基层检察机关对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的不作为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和要求继续履职;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应诉,以工作人员和律师组成代理人团队,诉讼能力强;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流向基层法院,法院异地管辖和专门管辖常态化,吸纳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组织常态化等做法皆旨在促进庭审公正,但法院裁判仍存在抽象化、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一致化的倾向。第四部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效果评述。总体制度效果有效但有限。有效性体现在公益保护和行政权力监督的双重职能运作上。公益保护强度不断加大、成本降低、效率提高,检察权和审判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加深。外部高密度的政治主张、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民公益诉求的制度化表达需要助益制度发展。同时,检察机关出于拓展业务范围、优化检察职能、自身业务水平信心以及诉讼经济考虑,自发推动制度发展。但囿于制度政治依赖性强、裁判宣告性和政治性强、推动制度发展阻力大等因素,诉讼开展局限在基层、各地开展参差不齐、未突破事后监督实质,制度效果发挥有限。第五部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思考。以制度衔接为视角,提出固定起诉标准和起诉时效完善诉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明确与刑事诉讼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有限竞合,有限免责;建议发挥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公益保护效果;探索构建与监察机关相关职能的常态化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