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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国际班轮公司开始对中国货主收取THC,从而揭开了THC风波的序幕。本文以THC之争为出发点,介绍垄断相关理论与航运领域的垄断,揭示出其对航运经济发展特殊的“两重性”;通过对欧盟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深入解析,并简要概述世界各国对此问题的态度,论述了我国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否应予建立、应如何建立的问题。 市场经济具有共同性,航运业又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有关航运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趋同性和共同性。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我们可能也必须进一步借鉴移植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欧盟航运竞争法比较成型完善,深入研究其反垄断豁免制度,有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合理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协调我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从而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经认真思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 一,介绍进行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的基础理论体系,包括竞争、垄断及相互关系,竞争法的产生及其立法宗旨,反垄断豁免的内涵与外延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注意要点。 二,分析航运业五大特点,论证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存在是航运业本身的客观要求。从班轮公会等航运组织的历史沿革及功用出发,勾勒班轮运输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貌; 三,简介各国航运业现行反垄断豁免情况,比较详细地研究海运竞争法律制度发达且具代表性的欧盟的反垄断豁免立法及其适用,介绍其概况,考察这一制度的发展变化及特点。通过对立法目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研究,着重介绍欧盟解决海运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及行为模式,分析其中的利弊; 四,回顾我国THC风波始末,比较各国对THC的处理;并根据我国将其纳入航运组织反垄断豁免范围的立法精神,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构建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建议。 总之,通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面对班轮运输组织客观存在并收取运费及附加费用的既成事实,我国应当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重程序性规定,尽快细化和完善我国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反垄断豁免及相关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