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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是企业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定资本之聚集是公司设立的前提,各股东缴交资本谓之出资。从内容而言,股东的出资可以分为现金出资和现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作为现物出资的重要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地位。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对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从现实需要出发,对知识产权出资做了一些初步的研究。从总体结构上看,正文共五个部分,在逻辑上可以分为三个单元。第一个单元包括文章第一部分,即公司设立和知识产权出资概述。这一部分介绍了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既明确了公司设立的性质为民法上的共同行为,又明确了出资形态的基本分类,为后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这一部分还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在我国的现状,指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必要性。之所以把这一个部分作为一个单元,是因为这个部分是全文论述的基础和整个文章的铺垫。第二个单元包括文章的第二、第三、第四这三个部分。这个单元以理论分析为基点,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了论述。第二部分以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构成要件,明确了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和客体。在把握出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出发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认为知识产权出资具有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效力期限性、类型多样性且权利让渡具层次性等四个特点。对出资特点的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指明了方向。第三部分集中论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问题。文章认为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的方法则应该兼顾经济学和法学,因为对任何一个方面的忽略都难以得出准确的评估结论。在经济学方法中,文章在比较流行的三种评估方法后重点介绍了收益现值法,明确了在出资的场合收益现值法的优势和不足之处。由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比较多,为了使文章的论述具有可操作性,在论述评估的法律问题时,文章重点论述了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评估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和应该把握的一些法律原则。第四部分集中论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问题,包括<WP=4>权利之移转和瑕疵担保、出资之灭失和出资人责任、出资的公示等三个方面。在权利的移转问题上,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移转权利的时间和和应该具备的合理程序,指出了现行法律的不足,认为不论实行何种公司资本制度都应该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前完成权利的移转。对于瑕疵担保问题,文章比较了出资场合和纯粹的民事买卖合同的区别,分析了出资场合的瑕疵担保问题及应该适用的救济措施。在出资灭失的问题上,文章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灭失做了界定,重点论述了权利转移前出资灭失问题以及出资人应该担负的责任。在出资的公示问题上,文章分析了公示的必要性,介绍了外国公司法在公示问题上的一些规定,指出了我国公司法的不足。文章认为公司的章程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应该成为公示的有效和首选载体。文章的第五部分是第三个逻辑单元。这个单元在第二单元论述的基础上,从制度完善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对我国公司法的一些冲击,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若干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文章认为公司法第24条前段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概念应该被知识产权的概念所替代,在立法模式上应该采用综合型的立法模式,条文的表述应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的方式。对于第24条规定的出资比例,文章对其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不能成为债权的有力担保,反而会成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巨大障碍。作为强制性比例规定的替代,文章认为对于出资比例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采取改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以防止权利的滥用。由于评估问题的重要性,文章对公司法中涉及评估的条文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对这些条文的完善提出了意见。文章还分析了公司法规定的验资制度,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最后,文章对由知识产权出资带来的对公司监管制度的冲击做了分析,提出了加强公司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文章运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并借鉴法经济学的思想对知识产权出资制度作了初步的论述。文章写作的目的,就是要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探讨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规律和特殊之处,并对我国公司法提出修改意见,为促进中国公司提高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献计献策。为建立平衡知识产权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之间以及债权人、股东之间利益的,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