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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础和核心,采用何种证明标准,直接影响到整个民事诉讼机制的功能和运行。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这对民事司法实务造成了困扰,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导致法律资源的损耗和浪费,而且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及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的对比,全面分析和研究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弊端,并结合实际国情,提出在我国应建立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证明标准概述。为了能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含义,作者先论述了诉讼证明的含义,进而明确了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解除其证明责任的要求。也就是说,诉讼证明标准是为了避免不利于自己的裁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其责任必须达到的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明确了证明标准的含义之后,作者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情况,全面论述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即证明责任是从诉讼主体的角度观察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的角度观察证明责任,实质是证明责任的客体化。接下来作者归纳了证明标准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第二部分,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证明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证明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就不可能象数学公式和物理公式一样,亘古不变,而是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其表现形式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变化的。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等,由此产生了在这些证据制度下的不同的证明标准。作者在这一部分论述了神示证据制度下的神意证明标准、法定证据制度下的程式化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盖然性证明标准。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从现行法律出发,总结出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都是客观真实。同时结合司法理论和实践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混淆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界线;2、不符合认识的相对性;3、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4、违背了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5、忽略了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因此导致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很不完善。 <WP=5>第四部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想。首先对我国学术界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主张进行了归纳,主要有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说,盖然性证明标准说。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为(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会降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性。(2)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会削弱对诉讼公正的追求。(3)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4)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克服了客观真实标准的缺陷,便于法官有效发挥其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