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独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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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法律范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的未成年人人口数量多,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其辨别是非及自控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和影响而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其思维尚不成熟,犯罪大多出于一时冲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因此,我们应当对未成年人不被羁押、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予以特别的强调和重视,构建独立于成年人之外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已势在必行。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问题,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区别于成年人的标准去独立适用的特别制度。其目的在于明确取保候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予以保护,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形成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立法上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程序上没有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执行中没有照顾未成人的身心特点,司法机关过于青睐财保,人保方式难尽人意;理念上没有形成对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保护的共识,司法人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一般民众对未成年取保候审都存在观念上的误区。  在我国构建独立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来看,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质,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难度较小、有一定优势,同时未成年人避免未决羁押已是国际共识,这是跟随联合国刑事司法潮流的必然要求;从可行性来看,我国自古就有“恤幼”的思想基础,现行法律也具备一定的制度基础,同时,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和未成年人案件的性质也为独立构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司法基础和现实基础。  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必须引起重视并独立构建。首先是观念上的转变,有人身危险性是审前羁押的前提,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作为一项附条件的权利。其次,从制度构建方面来看,包括完善扩大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多元化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社会支持条件和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运作程序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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