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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交易的日益普遍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评级机构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和“看门人”,掌控信用资本的价格决定权,并成为规制资本市场的“准监管机构”,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世界主要评级机构在结构金融产品评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其不当评级行为是引发、加速和扩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以及国际社会的其他一些成员纷纷展开对评级机构的重大改革。由于此轮改革是以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评级机构的规制和监管为基调,故称为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在我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正式发起对评级机构的全面规制和监管改革,但是,危机后评级机构对于货币金融系统的重要性,已引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2年开年之际,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建设被提上日程,有关主管部门将针对信用评级出台一系列的规范并进行制度建构。而在此之前,学界对国际社会评级机构以及国内评级机构的规制改革研究已经开始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具体到法学领域,采用法学研究方法和论据对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的研究,主要应解决下列相关问题群:评级机构在传统缺乏规制的情况下为何能够快速发展?评级机构的自律发展具有哪些有效性和不足?金融危机暴露了评级机构的哪些重要问题?危机后国际社会为何要对评级机构展开强化规制的法律改革?美国倾向于加强市场约束的改革是否充分?欧盟以严格监管为目标的改革实施存在哪些困难?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和监管又存在哪些缺陷?国际社会在危机后推行的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评级机构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我国未来评级机构到底需要多少来自于政府的规制和监管?我国评级机构的规制体系和具体制度如何建构?对上述围绕评级机构规制改革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目前法学界对上述诸多问题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这是本文选题的源起,也是本文关注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所在。全文立足于学界对信用评级、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和规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主要运用历史、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突出研究的“系统性”、“理论性”、“实证性”和“本土性”特色,以历史发展、现实考察、理论反思、比较分析和问题总结为文章架构,基本反映从“理论分析”、“制度变革”到“社会实践”的逻辑进路。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发展轨迹与机制”。在对信用评级的含义、评级机构的法律特性和作用予以界定和澄清的基础上,主要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历史考察,发现评级机构在传统上主要依靠自律发展,而信誉机制对机构的自律发挥了重要的激励约束作用,但由于信誉机制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信誉机制的有效性不断受到蛀蚀,从而造成对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市场约束日渐削弱。第二章是“信用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21世纪初的这场全球金融危机验证了评级机构信誉机制的失灵,在结构金融产品评级方面信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激励约束功能丧失。通过现实考察,主要发现利益冲突影响严重、评级体系存在缺陷、内控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过于粗劣等机构内部原因以及全球金融体系的高度依赖、对评级机构有效制约的缺失、世界信用评级市场竞争受限、法律责任缺乏等外部原因共同造成评级机构信誉机制在危机中的失灵或失效。第三章是“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对美国、欧盟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评级机构规制改革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就美国而言,从危机前美国对评级机构的规制情况到危机后SEC紧急出台的修改议案再到《多德法案》后规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对美国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相关法律及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归纳。就欧盟来说,围绕欧盟评级机构改革及其最新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从对非欧盟机构建立的签署和认证程序、公司治理和利益冲突、信用评级的方法和质量、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及结构金融工具评级五个方面对其改革框架和内容详加考察。除欧美改革外,还将域外考察的视野拓展到国际组织以及日本等国进行的评级机构改革之上,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背景、原因、目标、方案、措施和机制等,为下文欧美等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研究提供充分的实证分析。第四章是“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比较分析”。虽然美国与欧盟的改革都以加强规制为目标并在改革的主要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二者在有关信誉机制的认识根源、监管模式对评级机构的依赖以及规制评级机构的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美国和其他国家在评级市场上的地位不同,美国此次对评级机构的法律变革试图通过信誉机制的恢复运行从而延循评级机构自律发展的传统路径,其改革仍倾向于以市场约束为主再辅之以宽松监管,以达到维持评级行业领导者的目的。欧盟的改革则明显倾向于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有效规制,借助“政府之手”,对世界主要评级机构施加严厉的、最高标准的法律监管,尽力预防和避免欧盟金融和经济受到评级机构不当评级的危害。对危机后国际社会评级机构规制改革比较分析的结论是:欧盟以建立严格监管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要比美国以恢复信誉机制为目标的改革更为充分。第五章是“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在搞清楚信誉机制从有效——遭受蛀蚀而不足——失灵并难以恢复等一系列的发展演变过程,同时认识到评级机构未来发展不能再以自律为主,而应以法律规制为主、自律为辅等基本问题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域外经验,从行政法角度对我国评级机构规制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缘由进行反思,分析危机前后我国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转变,从而主张我国未来评级机构的改革也应以加强规制为目标,重点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产品质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最终建立并完善我国统一协调、强而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