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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存在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的“用途认定标准”及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的“状态推定标准”,由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及状态标准适用上的简便性,状态标准在实践中逐步架空了用途标准,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原则,并导致了很多问题。2018年1月17日《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对简单适用用途标准引发的配偶一方与债权人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配偶权益的情况做出了回应。本文通过对该解释的解读,阐明了该解释中涉及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后债务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该解释的适用可能导致的问题,最后通过制度建构、对现有规则的重新解读、保障未举债配偶程序性权利等方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归属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指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从而区分了债务的认定及债务的清偿,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律要求未举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其次,本文对夫妻债务认定的两种标准:“用途认定标准”和“状态推定标准”进行了评析。通过对状态标准的阐释,指出了其存在价值取向有失偏颇、缺乏理论基础、与上位法冲突、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四方面的问题;并肯定了用途标准的合理性,并结合《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用途论”的优势做出了说明;再次,本文反思了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出发,肯定了“用途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其次介绍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及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的问题;最后从三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在制度建构方面,回应《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建家事代理权制度及共债共签制度,其次对现有规则进行重新解读,系统性认识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释[2018]2号文阐明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后通过保障配偶的程序性权利,防止一方配偶“被负债”情况的发生。
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指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从而区分了债务的认定及债务的清偿,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律要求未举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其次,本文对夫妻债务认定的两种标准:“用途认定标准”和“状态推定标准”进行了评析。通过对状态标准的阐释,指出了其存在价值取向有失偏颇、缺乏理论基础、与上位法冲突、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四方面的问题;并肯定了用途标准的合理性,并结合《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用途论”的优势做出了说明;再次,本文反思了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出发,肯定了“用途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其次介绍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及举证责任分配混乱的问题;最后从三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在制度建构方面,回应《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建家事代理权制度及共债共签制度,其次对现有规则进行重新解读,系统性认识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释[2018]2号文阐明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后通过保障配偶的程序性权利,防止一方配偶“被负债”情况的发生。